探析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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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管理问题  一、背景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我国设立了重大科技专项,其中10个涉及国家民生的重大领域民口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由国家投入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以科研单位和企业为主体进行技术研发。为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218号文”)。218号文对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等作了明确规范,但部分事项尚未明确如何处理,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重大专项形成结果归属事项等问题,本

2、文针对上述未明确的内容进行探讨。二、重大专项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一)重大专项预算调整的合理性8重大专项预算,企业初始申报到国家批准立项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企业从初始在单位内立项时已经着手了相关的行动项和资金投入,待项目最终得到国家级批准立项为重大专项,其进度往往已完成大半,其当初项目预算可能只是初步计划,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原有计划进一步论证、试验和修正。项目预算需要在课题结题前需要修3E,以达到与实际相一致。218号文要求执行重大专项课题单位每年在8月份上报预算调整,执行单位需要在课题结题前及时按规定时间、程序作相应报批手续,根据预算调整的内容上报相应单

3、位管理级次。允许预算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预算管理原则和实现重大专项顺利结题的合理性。(二)资金来源挂账的合适性从218号文上规定,涉及重大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银行有义务监督资金支取,重大专项管理单位有监督、检查权。企业收到重大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专项账户,按218号文要求,支付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其资金是否恰到好处是需要专家组进行验收确认和认可,其溢余资金原则上是返还财政部。但资金在会计账务上如何处理,尚未有明文规定,企业只能遵照已有的会计法规作合理的判断,暂挂在专项应付款或其它科目。会计科目所挂的专项资金最终如何结转,也没有明文规定。(三)涉及增值税进

4、项税额处理问题8从项目批准立项到项目课题验收,一般要经历几个会计年度。为完成技术研发,企业不仅需要购进营业税业务服务还需购进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材料和设备。营业税业务服务直接记入采购成本账,但购进增值税业务的进项税,企业能否进行抵扣和用国拨资金支付就会产生问题。重大专项资金是有专门用途,是严格按预算进行支付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抵扣,是存在不同级次的。企业进项税额抵与不抵?进项税额若不能抵扣,则按属地原则增加当地的税收收入;若能抵扣,计入项目支出金额就相应减少了所抵扣进项税额部分金额,用自有资金还是用国拨资金支付是给企业判断带来困惑。作为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增值税进项

5、税额是否能抵扣呢?笔者认为是需要区别对待。8不妨先看看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五种情形以及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规定。其进项抵扣按税法规定可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不予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由

6、于重大专项由其项目的特殊性,是属于国库资金支付,是国家级立项科题。其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还要根据其专项能否成为无形资产——技术产权而论。重大专项课题也属于科研课题,属于会计科目核算上的研发支出,所不同的是该课题是国家级立项,由国家拨款资金支付。在218号文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现行科研相关规定判断。该重大专项课题经立项是进入了研究阶段,是否形成成果,要最终经过财政部组织或委托专家评审通过。那么可有以下几种情况:1.课题进行研发活动,通过验收形成了无形资产。这种情况下,研发活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计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从技术成

7、果来看,应全额形成无形资产,此类无形资产是技术特征,其转让是征收营业税,所以重大专项所购进物资(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其税额计入采购成本,应用专项资金支付,价税均计入专项支出。2.课题研究后经验收后形成研究成果,并利用研究成果,在开发阶段生产出了材料、装置、产品等。3.课题虽进行研究活动,但课题最终未能通过验收,未形成研究成果。但在开发阶段所购的材料、设备等不用产生经济效用。82和3两种情形因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亦不属于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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