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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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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报表中涉及重分类的科目如下: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一计提的相应的坏账准备计算填列; “预收款项”=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计算填列;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预付账款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计算填列; “预付款项”=根据应付账款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预付账款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计算填列; “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其他应付款明细
2、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一计提的相应的坏账准备计算填列; “其他应付款”=根据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计算填列。 这个重分类调整,不是说要你做分录调整的,只是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重新归类计算填写数据。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
3、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
4、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
5、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
6、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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