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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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的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学院各项物资供应,加强学院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新华集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中物资采购包括各部门所需的各种材料、零部件、办公用品、家具、教学物资、教材、机器设备等购置,不包含物资租赁、学生实习等项目。  第三条各请购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请购物资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采购部门对采购的物资质量、价格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物资采购的原则、权限第四

2、条物资采购工作遵守的原则:1、学院内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按预算和计划采购以及服务学院的原则;2、公司、学院内可调剂、能满足使用的物资,调剂优先;3、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服务,择优确定采购单位和物资。  第五条采购工作应坚持“五适”方针,即以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合的供应商,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资及服务。  第六条各类物资采购中,单件金额500元以上(含)、单项品种批量3000元以上(含)的物资采

3、购报集团行政中心采购部统一采购,低于上述金额的物资由学院总务处资产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第三章请购与论证第七条各部门每年初应根据教学计划、工作需求、年度预算及现有库存情况测算和制定出年度、季度、月度采购计划。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月度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每月统一于1日-3日、16日-18日由部门资产协管员向资产管理处集中上报《请购单》,若逢周末或节假日上报时间顺延,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九条各部门请购相关物资时,应根据采购程序、所需时间,提前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请购单》应详细注明产品的品

4、名、规格、型号、性能、款式、配置、材质、零部件标准、技术参数和有关指标及物资需求时间等。属于定制加工类产品和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清楚描述该类产品和项目的概况及其制作、安装、施工、服务要求,必要时提供图纸。《请购单》一般不得指定某一特定生产厂家、特定品牌、特定经销服务商,确需指定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条一次性请购物资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填写《请购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二级学院教学物资请购由教学副院长签字,其他物资请购一律由行政副院长签字),送总务处资产采购中心登记、汇总、审核,审核后,由总

5、务处资产采购中心统一依次上报申购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其中单件金额500元以上、单项品种批量3000元以上的须先送财务处审核),审批后,总务处资产采购中心按本细则第六条执行,未通过审核或审批的《请购单》,将在审核或审批后的2个工作日内反馈请购部门。  第十一条总务处资产采购中心收到《请购单》后,主要对本次请购的物资是否重复、是否可以调剂、是否有库存等情况进行审核。财务处收到《请购单》后,除对物资申购部门的再审核外,重点是对本次采购有无计划和支付能力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以分管总务处的

6、院领导为组长,总务处、财务处、督查办、院办、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物资采购论证组,负责对学院采购计划和上报一次性请购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1万元以下特殊物资的必要性、合理性等事宜进行审查论证。  第十三条一次性请购物资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或请购1万元以下的物资有必要进行论证的,由总务处资产采购中心汇总后,原则上于每月5日、20日召开物资采购论证组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各部门申报的单件物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单项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论证会应邀请集团公司采购部

7、派员参加,以及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应聘请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论证。单件采购物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单项物资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物资请购论证会应邀请集团公司行政中心采购部负责人参加。对一些重要采购事项应事先报告集团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报告集团公司审议的,由学院报集团公司审议。  第十五条论证通过后,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统一会签《请购单》,并分别报送物资采购论证组组长、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审批后,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请购单》,由总务处资产采购中心直接报送公司行政中心采购部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

8、上(含1万元)的《请购单》,由总务处资产采购中心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进行登记,同时将已批准的《请购单》复印件交给集团公司行政中心采购部采购,原件由总务处资产采购中心专人负责取回存档。  第十六条人为不可预见或特殊情况下,造成的紧急采购或每月在二个时间段以外请购物资的,必须事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进行申购。若人为预见或计划不足,造成的失误,由请购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请购物资时,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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