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工作中排除非法供述若干实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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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逮捕工作中排除非法供述若干实务问题探究  一、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的内涵和外延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一旦认定为刑讯逼供,所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笔者认为,认定刑讯逼供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手段条件——只能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前者如殴打、火烧、水烫、捆绑、悬吊、电击等;后者如长时间冻、晒、保持固定姿势,连续多日讯问、剥夺睡觉、吃饭、上厕所等基本生理需求等等。10二是结果条件——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

2、可见,是否“剧烈”是一种技术性标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解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的“酷刑”时指出:“只有相对严重的痛苦才能构成酷刑”。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疼痛或痛苦达到了“剧烈”的程度呢?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个案审查,借助常识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例如,对疲劳讯问是否构成刑讯逼供,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司法实践中还是可以按照常识进行审查判断。如浙江省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站立讯问达十几个小时,遂认定属于变相肉刑,构成刑讯逼供,有罪供述被排除。有的侦查人员为了击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常常运用

3、心理高压式讯问谋略,有时伴有轻微的推搡、打骂、训斥等不规范行为,但因为未达到剧烈程度而不能认定为“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不应当被排除。但这种行为仍然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对象,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受到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相关单位可能被纠正违法。二是可以借助医学上的疼痛级别来判断疼痛是否剧烈。医学上把疼痛分为12个级别,级别越高,感受到的疼痛感也越大。笔者认为,疼痛达到医学上的强痛等级应当能够认定为“剧烈”疼痛。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医生作为专家证人提供关于疼痛是否达到“剧烈”的意见。三是目的条件——为了获取有罪供述,即肉刑或变相肉刑与供述之间必须存在客观

4、上的因果关系。例如,某侦查人员在讯问了涉嫌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获取了有罪供述以后,出于义愤殴打了犯罪嫌疑人,该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之前获得的口供合法有效,不能排除。当然,该侦查人员可能会承担纪律或者行政、刑事责任。二、如何认定“其他非法方法”的内涵和外延10根据《刑诉规则》,“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第一,“其他非法方法”是否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供述系以“威胁、引诱、欺骗”之方法取得为由要求予以排除的辩护策略。如原四川省乐至县交通局长宋立光涉

5、嫌受贿案中,宋立光辩称遭到了亲情逼供、传染病逼供,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受贿,就把在国外读书的女儿引渡回来,把家人都抓起来,在看守所中与麻风病病人、肺病病人等传染病人关在一起。在巨大的心理和身体压力下才被迫违心地作出了有罪供述。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一定程度上对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所获取口供的合法性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排除规定》的起草者认为:“对于这种证据,应综合多种可能损害公正审判的因素决定是否排除。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

6、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从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看,为了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上述手段获取供述一般情况下不视为违法,除非违背了基本社会伦理道德底限、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10第二,“违法程度和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的判断标准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对此应当进行具体分析,视情节、性质和强度判断其违法程度和强迫程度是否足以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上述手段获取的证据一般视为合法,但对于那些严重侵犯基本人权、违背基本社会伦理道德底限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一般认为

7、下列手段取得的供述属于非法供述,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系吸毒人员,利用其毒瘾以提供毒品为引诱获得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系宗教徒,以实施违反宗教禁忌的手段获取的供述;利用亲情欺骗犯罪嫌疑人亲属危在旦夕,供述后即可见最后一面而获取的供述;威胁将犯罪嫌疑人与艾滋病人等高传染性、致死性传染病人一同关押而获取的供述。三、如何判断控辩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控方承担审前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据此,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若犯罪嫌疑人方申请排除非法供述,需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的线索或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出具取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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