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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若干问题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若干问题探究逮捕是我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被羁押对象的人身自由,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行使逮捕权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当前,随着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对象范围就是公安机关所移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文试着从归纳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行使现状入手,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出发探讨逮捕条件以及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完善审查逮捕机制进行思索。一、审查逮捕权的行使现状200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
2、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理解和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宽与严、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既最大限度地使逮捕措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有力地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地减少逮捕,切实保障人权。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的最初阶段,客观公正地行使审查逮捕权至关重要。审查逮捕权的行使归根结底在于逮捕条件的把握,但由于把握宽严程度的差别,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存在“构罪即捕”的追诉倾向。仅片面审查“刑罚条件”,而忽视审查“必要性条件”,尤其是针对流动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即使该案是轻罪案件,在很
3、多地方仍是倾向只要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基本上都予以逮捕。各地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度不一,更甚者助长了公安机关以捕代侦、不捕不侦的不良心态。二是存在逮捕证据标准等同公诉标准或审判标准的情况。由于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考评倚靠诉判结果,以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为评价标准,特别是2010年4月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中的拘留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对逮捕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原则,同时取消了检法共同赔偿制度,这使得先拘留后逮捕的,原则上应当由检察机关一并吸收赔偿,这对审查逮捕环节检察人员
4、形成了无形的压力,可能导致审查逮捕环节检察人员人为拔高逮捕证据标准的情况,以至那些在刑事拘留、审查逮捕期限内无法充分收集证据的部分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够符合实践中过高的逮捕标准而无法被批准逮捕。三是附条件逮捕适用比例低。从总体上看,当前审前羁押率过高,对一些没有逮捕必要的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了逮捕,但也存在该捕不捕的情况。附条件逮捕是指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如侦查后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则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一
5、项强制措施适用制度。目前,附条件逮捕制度仍处于探索试行阶段,各地实践不一,但从深化审查逮捕机制改革趋势来讲,附条件逮捕制度是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监督的属性,我国检察机关在职能配置也体现了客观、独立、中立的特点,比如审查逮捕职能的设置,我国采取“检警分离”体制,检察机关内部采取“捕诉分离”,即便是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于2009年10月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也体现了'‘侦捕控相分离”的制衡特征。在"侦捕控相分离”的格局中,笔者认为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基于法律监督者的定位,被赋予客观公正义务,
6、完全可以做到客观中立,因此无论是从制度层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讲,审查逮捕权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这一点不容置疑。当前审查逮捕机制改革的重点应当于从关注审查逮捕权的配置转向关注检察官中立性的程序保障。二、审查逮捕环节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审查逮捕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实施严厉强制措施的一种司法审查。侦查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提出申辩,检察机关居中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这种诉讼结构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中立,不偏不倚地审查证据,适用法律,
7、做出公正的处理决定。如何做到客观中立,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官的价值取向,归根到底就是如何在审查逮捕环节践行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从而有助于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职能顺利地运行”,还要求“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使,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无论英美
8、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虽然并未作为正式的名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官法》中出现,但其精神已经在上述法律中有明显的体现,刑事诉讼法学界陈光中教授等专家学者进行了充分论证,已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形成共识。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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