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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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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逮捕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责任人:王锋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下级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提请和报请材料要件:《提请逮捕书》、《报请逮捕书》、卷宗、换押证、移送单等材料科长指定办案人进行审查办案人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听
2、取律师意见办案人提出办案意见,层报主管科长、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及《补充侦查提纲》,向报请、提请机关送达根据案情下达《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侦查机关立即执行并反馈执行情况公安机关不服不逮捕决定的,收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连同卷宗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由科长另行指定办案人重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7日内作
3、出决定,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公安机关不服复议决定的,于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卷宗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内部监督机构: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内部监督电话:85699310外部监督机构:市纪委监察局外部监督电话:8562838738立案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责任人:王锋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向本部门转来、侦
4、监部门在自行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在收到复议材料7日内做出是否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制作《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同时向上级院报备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
5、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办案人形成书面意见,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当事人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撤案的,应将《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检察院公安机关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连同案件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正确的,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当事人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科长指定办案人进行审查。办案人调取案件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内部监督机构: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
6、内部监督电话:85699310外部监督机构:市纪委监察局外部监督电话:8562838738侦查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责任人:王峰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和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
7、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督促回复。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纠正,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瓦房店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内部监督电话:85699310外部监督机构:市纪委监察局外部监督电话:8562838738审查起诉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4项责任科室:公诉科责任人:徐辉志科长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三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8、)的刑事案件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诉内勤受案,提出分案意见,科长批示,指定办案人,内勤将案件材料送交办案人公安、国安、海关缉私局、监狱狱侦部门、市院反贪、反渎等侦查部门移送起诉办案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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