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

ID:12853709

大小:2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9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_第1页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_第2页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_第3页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_第4页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己口113年5月(中)≤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刘忠修李怀志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项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上,该制度能够有效的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自侦案件审查逮捕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当然,我们不应当将认识局限于自侦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本身.本文认为我们应当对自侦案件审查批捕权上提可能出

2、现的问题以及该制度引发的情况进行前瞻性的思考分析,以期为更好的开展检察工作带来理论上的指导.关键词检察院逮捕审查批捕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7.O1一,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的法律障碍根据《规定》的基本要求,在自侦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基层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将报市级检察院批捕:市级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将报省级检察院批捕.这并不意味着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再承担本项职能,根据《规定》的要求,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

3、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另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但这样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首要问题是办案时间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该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拘案件的审查批捕时间限定在七日以内.不过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质疑,不少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刑事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差异太大,司法实践中,对大部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在七日内审结,但对不少疑难复杂的案件,如

4、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案件,审查工作非常繁重,例如常见的团伙盗窃犯罪,如果有十几个犯罪嫌疑人,要想在七日内审结,给批捕部门的同志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有不少学者诟病检察机关批捕思想严重,不愿意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认为批捕部门工作任务繁重是自己给自己增加压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上下两级检察院都牵涉到一些案件的批捕审查中来,实际上添』Ju了案件移送以及重复审查等内容,又增加了工作量,这是对办案机关工作能力的极大挑战.当然,《规定》本身也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高检院侦查监督厅的负责同志介绍道:通过检察专线网报送案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

5、疑人;调配办案人员,充实侦查监督队伍:配置必要的办案车辆和高清晰度文件扫描仪,笔记本电脑等必备的办案装备等.这又涉及到司法改革成本问题,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是中西部基层检察机关,尚不具备这样的技术条件或者人员素质,这种制度的推行将会给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带来较大的压力.批捕期限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便是进行技术装备的强化,同样面临着上下级交接等时间上的损耗,故而,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时候适当放宽此类案件的报捕时间.二,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的法理障碍作者简介:刘忠修,李怀志,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说明,在以往,

6、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仍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据此可以探求到我们进行本项改革的根本动因是分权制约.实际上,批捕权的争议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权力通过分工而达到制衡,通过对批捕权的合理分配,可以最大程度的使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稳定,避免权力的滥用.在多种批捕权主体设置理论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法院说

7、”,即批准逮捕权应当由法院进行,最主要的理由是法院是中立第三方,而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是追诉方,这种由监察机关来进行审查批捕,属于违反分权基本理论,第二种学说是”检察院说”,即由检察机关来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理由是这种做法在我国有着长期的传统,并且检察机关被我国宪法和法律定位成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能力也有条件完成法律监督工作.从长期的考虑来看,批捕权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但就当前来看,这种带有妥协性质的改革措施可能是司法改革成本最小,最易于各方接受的一种方案.有人提出,虽然上提了一级,但审查权最终还是在检察机关,仍然是检察系统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故而对这

8、种监督机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