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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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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订单培养机制法律思索 订单培养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占有相当高的地位,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立法缺陷,期间纠纷不断,阻碍了其健康发展。本文从实践出发,从完善订单培养协议、加强订单培养监管、理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发,提出了完善订单培养机制的建议,以更好地保障学校、企业、学生的权益,促进订单培养的有序健康发展。一、订单培养迅猛发展、纠纷不断8“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也称为“订单”培养)是国家提倡的“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内涵是学校针对用人单位的需求,与用人单位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签
2、订学生就业“订单”,并在师资、技术、设备等办学条件方面合作,通过学校、企业两个教学地点进行教学,学生就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研结合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订单培养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占有相当高的地位,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选择订单培养模式有利于转变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导的旧观念,为学校市场意识增添了途径,能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更有利于校企资源的有机结合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人才培养效率,深受高职院校的推崇。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无在订单培养方面的法律规范缺失,对订单培养协议缺乏专项立法,缺乏相应的立法指导,未能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订单
3、培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订单培养中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订单”班招生宣传内容与学生毕业后实际待遇不符;“订单”企业不同意按照订单培养协议接收“订单”班毕业生;订单企业按照订单培养协议培养了学生,而学生毕业后不进入订单企业工作;学校与订单企业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发生的纠纷;学生在“订单”企业实习培训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因人身伤害培养导致的纠纷等等。因各种法律纠纷的发生,不少企业和学校的订单培养流于形式,阻碍了订单培养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订单培养协议的研究,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其现实意义。二、订单培养过程中存在
4、的法律问题我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对订单培养缺乏详细规定。我国立法对于订单培养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尚有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其规定比较笼统、效力层次比较低,其操作性和指导性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原则性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另外,20028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
5、文件都鼓励校企合作,推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对于订单培养主体、订单培养协议的内容、订单培养协议法律关系、订单培养的政府监管等具体法律问题缺乏规制,学校、企业、学生等主体的责、权、利缺乏清晰界定,一旦在培养过程中发生分歧,难以依据明文法律规定进行解决。订单培养协议内容简单、约束力不强。从目前高职院校签订的订单培养协议内容看,其合同条款比较简单,只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兼职教师聘任、学生的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就业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有些甚至是原则性的约定,特别是对于违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缺乏规定。如某职业学院的订单协议全文五个条款,仅涉
6、及学校与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学生教学实训成绩考核及管理。对订单培养协议主体缺乏明确规范。从目前订单培养签订的实践来看,对订单培养协议主体缺乏统一的认识,做法不一。有的学校其订单培养协议仅涉及学校和企业,有的将学生纳入其内,还有的将政府主管部门也囊括其中。因我国法律对订单培养协议主体缺乏合理的界定,学生在整个过程中是被动的接受者、缺乏话语权,导致学生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利保障。8对订单培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违约概率高。实践中,订单培养协议参与主体对其法律效力认识不够,违约概率高。如:很多高职院校为了招生,在招生宣传中将订单培养作为其宣传的重点和亮
7、点,称保证就业、在入学前就已为学生找好了就业单位。有些学校在新生入校时就签订订单培养协议,但在许多问题的考虑上不成熟,致使在学生就业时,违约现象屡屡发生,违约率普遍偏高。有些高职院校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只是为了追求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内容简单、空洞、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弱,对各主体约束力不够。有些企业在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时,仅抱着挂名的心态,不参与订单培养过程,在学生毕业时随意增加附加条件、抬高录用门槛,使学生和学校利益受损。有些学生在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时,仅抱着试试看、找一垫底单位的心态,对订单培养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认识不够,在毕业时不考虑违约的问题,严重打乱
8、了企业的用人计划。8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企业作为订单培养的主体,应与高职院校一起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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