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若干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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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若干思索  【摘要】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已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介绍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造成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进一步探讨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从而有助于化解医患矛盾。【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完善所谓医患关系,即医方与患方的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低,医患纠纷频发已是有目共睹的社会现象。医患矛盾的日益升级,突显了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阐述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现状;二、造成

2、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原因分析;三、完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通过分析,以期能早日完善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从而对医患关系进行引导和规范,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现状9医患矛盾的不断升级,已成为目前不可回避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矛盾主要突显在三个方面:一、医患纠纷数量的逐年剧增。据中国医师协会2011年最新《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近几年,医患纠纷数量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平均每年每家医院发生医患纠纷36起。其中,单起医患纠纷最赔付额达300万元,平均赔付额为10~81万元。二、医护人员被伤害的恶性事件频发。“仇医”已经成

3、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9月至今,各新闻媒体报到了医护人员被伤害事件共计19起,其中特别严重伤害事件9起。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的干扰。三、职业“医闹”猖獗,加剧医患矛盾。所谓职业“医闹”,是指受雇于患方,通过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殴打医护人员等妨碍医疗秩序的手段,给医院施加压力,从而迫使其支付高额赔偿金的行为。职业“医闹”现象的泛滥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社会甚至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要想富,做手术;做手术,闹大夫。二、造成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原因分析(一)医患关系“事前调整”法律规范不完善9所谓医患关系“

4、事前调整”,是指对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规避纠纷的发生。“事前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医方未充分履行“沟通”义务。据统计,约有85%以上的纠纷,是由于医患双方沟通不利造成的。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医方有告知、知情同意、预见、不良后果回避等义务,但缺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问责规定。这样一来,法就失去了威慑力,导致医方的“沟通”义务意识淡薄,最终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专家“走穴”现象抬头,扩大了纠纷的发生。所谓专家“走穴”,就是指低等级的医疗机构,邀请高等级医疗机构的专家,到其医疗机构临时开展疑难手术,手术结束

5、,专家提取报酬后回“穴”的现象。临床上,相对于手术的实施过程而言,更重要的是手术后的后续疗养,术后的后续疗养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由于这些低等级的医疗机构并不具备开展疑难手术的资质,当专家回“穴”后,就无人对患者的术后疗养负责,从而导致手术效果差,甚至是患者死亡的后果,最终引发了纠纷。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令禁止专家“走穴”,加之各方的利导性,促使专家“走穴”现象风靡。(二)现行医患纠纷解决制度中存在的弊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

6、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对医患纠纷处理并无其他规定,在实践中,比照医疗事故的解决途径,确定了医患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三种方式。经过几年实践,发现这三种处理途径存在许多弊病,主要如下:1、医患双方协商制度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弊病9据统计,全部医患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占83.31%。因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具有高度的自主性、灵活性,效率性,所以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但随着协商和解的数量越来越多、赔偿数额越来越大,其弊端也日益显现。目前协商和解医患纠纷的弊端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协商

7、和解多数在未进行损害的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医方就与患方达成经济补偿协议。责任认定依据的缺失就会造成虽然纠纷已经解决,但是对于损害的原因、责任的判定以及赔偿的理由都不明确。这不仅会造成医院资产的不当流失,还会成为某些不法医务人员规避其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手段。二、协商和解的权威性较低,易反悔。由于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果,导致在协商和解以后,患者可随意进行反悔。一旦反悔,使许多纠纷的处理就就回到了原来的起点,甚至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三、协商和解助长了不法行为。协商和解常被认定为是一种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仅依靠自身力量以期实现权利、解决纠纷

8、的方式。实践中,因为患方对这种自身力量理解的不当,产生“只有闹事才能获赔”的错觉。这不仅严重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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