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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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问题探析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劳动争议不断出现新特点、新情况,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本文在了解和分析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况和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或裁或审随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已经不足以满足公正、及时的需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对劳动者权益或企业利益的保护,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已是当务之急。一、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况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

2、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1]。6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是整个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程序。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大致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审”。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限制的“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最重大的改革措施。二、我国劳动

3、争议的特征(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统计数据表明,劳动争议案件,自2008年以来都呈大幅增长趋势[2]。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的统计显示,2010年1至7月份,该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3900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8年同期上升57.2%。201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06件,同比上升17.12%。(二)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企业、地区相对集中一是劳资争议类型相对集中。劳动报酬纠纷,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占案件总数的75%以上,涉及经济利益的纠纷仍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中之重。

4、二是劳动争议案发企业相对集中。发生在非公企业的劳动争议占案件总数的72%以上。三是案发地区相对集中。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等六省市立案处理争议案件数占全国案件总数的51%以上,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他省份劳动争议案件也在急剧增长。(三)劳动者权益维护意识增强6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高也是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一个推动因素。随着劳动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越来越多。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一)调解程序“虚置”我国的劳动争

5、议调解制度虽然产生了一定效果,但还远远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3]。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了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申请调解,但是调解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法律也没有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这样就使得即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只要有一方反悔,就只能再申请仲裁,不仅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反而使双方付出了更多了时间和精力。二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不专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接到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能力的组织等三类组织具有调解劳动争议的

6、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规定这些组织的工作准则,组成人员,因此导致他们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问题上力不从心。(二)“一裁二审”处理机制存在弊端6第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程序是诉讼前置程序,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起诉至法院。先裁后审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给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设置了障碍。第二,“一裁二审”机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期限过长,效率低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仲裁期限为60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7、后,一审中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若上诉到二审还要3个月,这期间还不包括因为各种特殊因素导致的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延长。另外,虽然法律规定了仲裁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60日之内做出裁决,否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仲裁庭逾期做出裁决的限制和处罚措施,这也就导致仅仲裁一个阶段的审理期限有时就严重超期。第三,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脱节。在仲裁程序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下,仲裁裁绝不是终局性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极大了削减了仲裁程序的权威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时,并非对仲裁裁决进行

8、审查,而是将仲裁双方当事人重新列为诉讼双方当时人进行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做出维护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裁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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