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实践中悬赏广告性质比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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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司法实践中悬赏广告性质比较探究  摘要:在中外司法实践中,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活动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出了不同的诠释,主要有合同行为说和单方行为说两大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是合同行为说;在其他国家,分别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他们的观点各有侧重。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行为说;单方行为说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9-0157-021悬赏广告以及有关其法律性质的争议1.1悬赏广告9悬赏广告是发布广告者以刊登广告的方式向世人表示对于完成广

2、告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的任何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悬赏广告最早见于秦朝,《史记·吕不韦列传》中记载:吕氏春秋已经完成,现悬挂于东门之上,若有能更改其中一个字的人,将被赏赐千金。清末修律的《大清民律草案》也有有关悬赏广告的记载:“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相关报酬的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人负给付报酬义务。”现代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但是各国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却有不同的规定。1.2有关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悬赏广告在理论上存在合同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两大理论争议。合同行为说认为悬赏广

3、告是一种要约行为,广告发布者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世人发出要约,任何人完成公告中所要求的行为就构成对要约的承诺,一旦有人承诺,双方就形成了合同之债。行为人有权向广告发布者主张广告中的承诺,广告发布者负有给付的义务。单方行为说认为发布悬赏广告是一个单方行为,就是指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对方承诺即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广告发布者就要向行为人支付报酬,不以行为人的主张为要件。具体来说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上对这两种学说存在着不同的诠释。1.2.1我国实践9悬赏广告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虽然随处可见,但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民法通则》

4、还是《合同法》都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定性。不过好在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判例来窥见我国司法界对悬赏广告的态度。1994年天津发生了李珉诉李绍华、朱晋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最终该案经过两审结案,从最终的判决中可以了解到司法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态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珉的诉讼请求,李珉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天津中院最终以调解结案。天津中院采用了合同行为一说,认为李珉与李绍华、朱晋华之间通过珉的还包行为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

5、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李绍华、朱晋华对于李珉负有给付广告中所称的报酬的义务。从天津市中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的承诺,最终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行为。在最高院公布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相关规定驳回了鲁瑞庚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支持了鲁瑞庚的诉讼请求。两审法院的判决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予以了肯定。我国当前法律尚未有关于悬赏广告的具体规定,因此,该案件的两审法院均是把该法律关系作为合同之债来对待

6、的,认定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9200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悬赏广告纠纷归于“合同案由”中,这也就表明了我国司法界对于悬赏广告性质认定的态度,最高院将悬赏广告作为合同来处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悬赏广告的性质认定为合同行为。1.2.2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美国学者科宾有一本名叫《科宾论合同》的书,其中写道:“征求某些被期望的行为的公开悬赏几乎总是属于单务合同之要约,该要约人做出允诺所要求交换的乃是他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关于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科宾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广告

7、人单方宣称自己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而是以给付报酬为对价期望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悬赏广告的内容则是未来合同内容的要约,在英美国家的立法上一般把悬赏广告看成要约。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完成悬赏广告中特定行为的人,若事先对悬赏广告一事并不知情,则没有索取报酬的权利。Oadnax诉Ledbetterg一案即是对此的一个证明。法院认为在原告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前提下,做了悬赏广告中的特定行为,双方没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缺少合意的基础,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可见,美国的判例法将悬赏广告的性质认定为要约。1.2.3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相关国

8、家的规定9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和意大利,均在其国内立法中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独行为。这一说法可在《德国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德国民法典》将悬赏广告作为独立的一节——第九节,放在债一编中的第七章——各种债的关系之下。《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方式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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