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一).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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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判定第一节专利的司法保护1.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认定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各国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中心

2、限定”原则,是指权利要求书只限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这使得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扩大解释。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其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并且,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用于限定保护范围。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

3、、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我国折中处理,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避免了同等侵权或同等替换。2.专利保护的时间起点如果仅仅从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看,似乎只有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一项发明专利权而言,有4个重要的时间点,即申请日、公开日、权利生效日、权利终止日,上述4个时间点将整个时间坐标轴分成了5个时间段。2.1.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对申请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并延续到申请日之后的实施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

4、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可享用所谓的“先用权”。2.2专利申请日与公开日之间申请日为先用权的产生划上了一个句号,使得他人随后进行的实施受到限制;当一个申请人获得其申请日后,就获得了防止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权利。2.3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保护”。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称为临时保护期。(1)对于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实施行为,专利

5、法并没有称之为“侵犯专利权”。(2)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2.4权利生效日至权利终止日在该期间专利权人享有一种对所获专利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以排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而引起的纠纷,专利人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13.对产品专利权的保护绝对保

6、护和相对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者进口专利产品的,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提供“绝对保护”。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提供“相对保护”,即有所限制。1不论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存在,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或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不论进口者的主观意愿如何,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所谓相对保护,是指若要认定除制造者之外的人所进行的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7、:第一,销售或使用的专利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售出的。第二,销售者或使用者必须是故意侵权。4.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所谓“延伸保护”,是指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之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1方法发明至少可分为三种类型:制造加工方法,作业方法,使用方法。制造加工类专利方法可以享受延伸保护。以下方法不能得到延伸保护:各种实现能量转换的方法,如发电、供暖、照明、辐射、通讯;不使其作用对象发生物理或化学上的变化的作业方法,例如

8、采掘出来的煤。4.1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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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判定第一节专利的司法保护1.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认定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各国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中心

2、限定”原则,是指权利要求书只限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这使得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扩大解释。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其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并且,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用于限定保护范围。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

3、、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我国折中处理,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避免了同等侵权或同等替换。2.专利保护的时间起点如果仅仅从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看,似乎只有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一项发明专利权而言,有4个重要的时间点,即申请日、公开日、权利生效日、权利终止日,上述4个时间点将整个时间坐标轴分成了5个时间段。2.1.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对申请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并延续到申请日之后的实施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

4、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可享用所谓的“先用权”。2.2专利申请日与公开日之间申请日为先用权的产生划上了一个句号,使得他人随后进行的实施受到限制;当一个申请人获得其申请日后,就获得了防止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权利。2.3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保护”。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称为临时保护期。(1)对于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实施行为,专利

5、法并没有称之为“侵犯专利权”。(2)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2.4权利生效日至权利终止日在该期间专利权人享有一种对所获专利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以排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而引起的纠纷,专利人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13.对产品专利权的保护绝对保

6、护和相对保护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者进口专利产品的,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提供“绝对保护”。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提供“相对保护”,即有所限制。1不论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存在,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或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不论进口者的主观意愿如何,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所谓相对保护,是指若要认定除制造者之外的人所进行的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7、:第一,销售或使用的专利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售出的。第二,销售者或使用者必须是故意侵权。4.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所谓“延伸保护”,是指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之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1方法发明至少可分为三种类型:制造加工方法,作业方法,使用方法。制造加工类专利方法可以享受延伸保护。以下方法不能得到延伸保护:各种实现能量转换的方法,如发电、供暖、照明、辐射、通讯;不使其作用对象发生物理或化学上的变化的作业方法,例如

8、采掘出来的煤。4.1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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