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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05
《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安全卫生通识课程及教育训练作业要点.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台環字第01C號令修正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並加強推廣及落實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知能,特訂定本要點。二、目的:本部為推廣大專校院開設安全衛生課程,讓毋須進入實驗(實習)場所學習之學生有認識及學習安全衛生之機會,期透過補助鼓勵大專校院教師提出安全衛生通識課程開課計畫。另針對需進入實驗(實習)場所之學生開設教育訓練,以符合法規規定,並加強落實安全衛生知能及應變能力。三、補助對象: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開課學校)。四、補助原則及基準:(一)申請通識
2、課程與教育訓練者,應分開撰寫計畫書與經費表,並於計畫申請書註明申請類別與期程,其提出之開課計畫應為開課學校認可之通識課程(包括共同科目之課程)及教育訓練。(二)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原則1.開課學校於計畫期間內應開設安全衛生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學期,課程名稱建議包括「安全」、「衛生」等相關字眼或類似名稱。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1)開課學校應檢附計畫書,並表列學期內開設之課程大綱(或授課議題)及授課教師。(2)授課內容及教材等相關資料得參考或引用本部所提供之已開發教材(本部安全衛生教育網,附件A)。如有新增議題應檢附課程大綱於計畫書;如有規劃非理工農醫領域之安
3、全衛生通識議題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3.開課學校教師除期中考、期末考外,應親自教學之課程時間為參與本計畫第一年者至少五週,第二年者至少七週,第三年者至少九週,其餘課程得聘請專家學者以演講方式為之。4.為因應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安全衛生教育相關教師不足,得由該校推薦專任教師一人或二人,以有意願之自然科教師優先。由本部專案規劃補助該校教師參與研習,並優先補助通識課程。(附件B,離島及偏遠地區大專校院列表)1(三)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基準:申請人所提課程設計具體可行,經審查通過,本部將予以補助。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列,
4、補助教學相關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其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1.人事費:補助專、兼任行政助理費之支出。2.業務費:補助編製教學教材及開設通識課程所需之費用或講師費(於計畫書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補助原則及基準:1.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包括資本門),如講師鐘點費、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2.採部分補助為原則,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3.單一學校之校內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
5、疇。4.需於辦理每場次八小時以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5.開課學校應於教育訓練辦理前一個月函知本部,本部將公告於本部環保小組網站,並於教育訓練辦理完成後二個月內,由開課學校頒發研習時數證明予參與學員,以為證明。(五)補助對象若為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一)申請作業:1.開課學校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七份(包括電子檔一份),並註明申請類別及學期(附件C),寄至本部環保小
6、組(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七二號三樓)。郵件封面應標示「申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等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2.每校每學年度以申請一件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為限。但學生人數超過一萬人之學校,得於當學年申請二件通識課程,並不受開課學期限制。3.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項目應適合課程之使用2並符合法令規定,且計畫書內容應力求完整。4.申請計畫書內容: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總頁數不得超過四十頁,雙面印製且不需膠裝,並以長尾夾固定之。封面除計畫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外,應註明計畫申請人之學校
7、系別、連絡電話、傳真、地址與e-mail,以利連繫:(1)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C、D)。(2)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3)課程大綱:(均需加註授課教師姓名)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課程大綱說明及其與安全衛生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申請通識課程者需檢附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內容、學生學習評量方式、評分基準及預期成效。申請教育訓練課程者,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主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與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預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及聯絡地址等相關文
8、件。(4)各計畫於申請時,應仔細規劃。經本部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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