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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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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冲突法实体正义探究 摘要: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应以冲突正义为基础,不断融入实体正义。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冲突规范所应重点体现的价值取向有:被侵权人得到迅速合理的赔偿、惩罚与遏制功能的实现、法院地国的利益、保障交易利益、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与准据法的可预见性、世界经济协调发展。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有别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立法上应当通过保护弱者原则、双重可诉原则、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等方面体现出其特殊性。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冲突正义;实体正义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
2、013)03-0079-0516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冲突法实体正义探究 摘要: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应以冲突正义为基础,不断融入实体正义。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冲突规范所应重点体现的价值取向有:被侵权人得到迅速合理的赔偿、惩罚与遏制功能的实现、法院地国的利益、保障交易利益、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与准据法的可预见性、世界经济协调发展。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有别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立法上应当通过保护弱者原则、双重可诉原则、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等方面体现出其特殊性。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冲突正义;实体正义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3、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079-0516惩罚性赔偿作为产品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在普通法系国家已有超过200年历史,二战以后,随着现代工业大规模发展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日益关注,各国的实体法陆续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进行专门立法,我国近年来立法中也正式确立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①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在过去半个世纪,随着工业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产品责任已经成为国际法中备受关注而具有极大活力的法律问题。[1]20世纪中叶以来的“冲突法革命”,不仅将国际产品责
4、任的冲突规范从一般侵权责任冲突规范中剥离出来,还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基础上陆续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先进理念。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对国际产品责任冲突法做出专门立法,《罗马公约Ⅱ》②更成为近年来先进立法理念与高超立法技巧的集大成者。我国相关冲突法立法经历了从《民法通则》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演进,其间《示范法》③与《民法草案》第九编④做了有益探索,从不加区分地适用一般国际侵权的冲突规范,发展到以专门条款规定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并逐步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排除被告无法预见原则等与国际接轨的理念,并在立法技巧与连接点的设置上
5、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各国关于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法立法尚属空白,其大都沿用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而未做出专门性规定。本文从冲突规范所表现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出发,研究探索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以及冲突规范中应考量的特殊因素,以期对立法与司法提供有益借鉴。一、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16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为标准,冲突法(法律适用法)可表现为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所谓冲突正义(conflictjustice),是指冲突规范本身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表现出的公正性,主要考察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设置与国际
6、民商事关系在空间上是否达到最密切联系程度的问题,所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所谓实体正义(substantivejustice),则是指在冲突规范指引下适用实体准据法的结果,应公正地调整国际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强调法院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就具体案件有区别地适用法律,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冲突法的价值目标,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难以逾越的界限,二者在冲突规范的准确性和灵活性方面存在矛盾。在传统观点看来,准据法的适用只需要满足冲突正义的要求,不需要在国际私法中考虑实体正义的因素,甚至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得为了具体国际民商
7、事案件达到“正义”的裁判结果而避开适用依照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冲突正义强调法律适用的稳定性,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更关注于识别、连接点、系属公式等,而忽略了所选准据法与案件实体正义的实现有无联系。因此,在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上,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倾向,一种倾向是传统的追求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明确性;另一种倾向是晚近的强调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适当性。[2](P339)16笔者认为,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非截然矛盾对立,应细致分析二者相互关联与依存的辩证关系。首先,冲突法与实体法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冲突法的实际功能是为实体法的准确选择而服务,从解决国际
8、民商事纠纷的过程看,实体正义是解决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而冲突正义仅仅是寻求恰当准据法的较低层次的目标,故冲突正义来源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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