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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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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外著作权问题几点思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遇到涉外著作权问题,以通用电气诉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权案为例,对涉外著作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涉外著作权侵权一、案情介绍王晓辉自1992年2月起,受聘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中合同约定:王晓辉任通用公司维修工程师,主要负责CT设备的售后维修工作,并对其掌握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之后,王晓辉多次参加通用公司的内部培训,并取得了仅限内部使用且存储有通用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最高级别商业秘密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培训资料等文件。2002年7月王晓辉从通用公司辞职,其后,西安九翔电子科技
2、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在举办第四期培训班期间,将通用公司完整的红色服务光盘、内部培训资料及为CT产品制作的宣传影片等电子数据资料拷贝给学员,该培训班收取培训费用。通用公司以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二、案例分析及解决(一)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九十五条:“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主张地法。”本案被请求保护地、权利主张地是我国,
3、因此应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的保护。”本案中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通用电气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人,有权在我国主张著作权。(二)关于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是否侵犯了通用公司的著作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
4、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属侵权行为。本案中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的内容相同,并且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复制品的方式将通用公司的作品向培训学院传播,构成对通用公司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5(三)案件解决通用公司主张的资料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九翔公司、王晓辉未经通用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使用通用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参加培训的学院提供复制品,已经构成对通用公司著作权的侵犯。通用公司请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按照培训所得计算,因本案培训费中包含了参加培训学院的住宿费、餐费和其他
5、成本费用,而且违法所得及权利人收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的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0万元,西安九翔公司与王晓辉对以上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相关问题分析(一)关于作品的独创性问题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通用公司所主张作品的独创性未提出异议,但从诉讼角度考虑,应对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分析。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异性或差异性。独创性不是作品的内容,而是表现形式,因而不要求作品的内容必须具有新颖性,已成为各国公认的事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作品的智力活动是指以作者的知识和技巧为基础,经过作者的
6、思索和判断,将文字、数字、乐符、声音图形等加以选择组合5或者讲资料、数据加以选择、排列,而形成的智力作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汇编,不论是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应当受到保护。(二)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合理使用的问题5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该有一个平衡点,从而实现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又不会妨碍人类思想、文化、科技的进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从而实现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社会公众权益的平衡。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
7、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征: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以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标准。本案被告在举办培训班时使用了通用公司的作品,此种使用行为看
8、似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所列举的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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