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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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性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庭暴力的问题。法律层面的反家庭暴力的努力一直在进行着,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对于我国而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和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还不够有效,特别是缺乏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操作细则,因此在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毫无疑问的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但同时这一社会问题有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宏观问题,多方的努力和介入应该是必须的,所以本文在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并试图从多方面思考应对策略。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防治对策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目录前言1一、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1(一)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1(二)家庭暴力的特征2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分析2(一)损害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3(二)导致婚姻和家庭破裂3(三)破坏家庭教育和生活4(四)危害社会稳定和进步4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5(一)思想根源上的封建思想残余5(二)法制观念淡薄是重要原因5(三)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6(四)制度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6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对策7(一)更新观念,使人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7(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7(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司法运行机制8(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9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五)积极鼓励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10五、结束语10参考文献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前言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严重危害被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明确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重视干预和防范家庭暴力问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无疑是一个很有必要的研究角度。不管是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还是从促进男女平等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在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并提出适合我国当前情况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是一项很有意义的课题。一、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一)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在主体界定上,我国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对于欧美法律界或学术界的研究,其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出于这一点,由于其对实际共同生活的重视,其界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远比我国学者的宽泛,不仅包括婚姻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甚至同性婚姻等等王祯军:《对在国外遭受家庭暴力的中国妇女寻求法律救济的思考》,载《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5期,第23页。。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当前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本文倾向于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暴力,但也不排除女性对男性的施暴,家庭暴力主要是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但也不排除父母子女等其他亲属之间发生的暴力。可以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一般来说是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须具有故意,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要件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最显著特征。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介入后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一层遮羞布,使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2、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为其反复性创造了客观条件,因多数受害者对暴力行为不愿公开,加上受害人往往轻信施暴者事后的忏悔和不再施暴的誓言而一忍再忍,或者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施暴者可能逐渐形成使用暴力的习惯,使暴力重复出现甚至加剧。3、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身体上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不易确定,或者轻伤,或者重伤,甚至死亡。就精神上所实施的暴力而言,其主要是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激烈的言词损伤他人的自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尊、人格等。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分析在社会逐渐走向文明的今天,家庭暴力己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来自中国妇联发布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可以说家暴问题并不乐观。家庭暴力不仅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而且家庭暴力也极易导致家庭破裂,给家庭成员和亲人带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并产生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一)损害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女性家庭成员的身体及精神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女性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以及人格尊严受到威胁或造成了损害。人权应当被尊重,人格平等是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家庭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它比交通事故和疾病更有害于健康,对性的暴力以及对身体和性虐待的恐惧,也给妇女的生育健康造成巨大的影响。“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殴打妻子的视频一经曝光,立即引发了网友甚至全社会对于家暴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一时间李阳由原来的“教育专家、成长大使.转变成了家庭暴力的“代言人。在对其行为感到震惊和强烈谴责之后,细节上其妻子受到多次的殴打,包括身体的淤肿,头部流血,被拖拉头发等等,因此,我们更应理性的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危害(二)导致婚姻和家庭破裂家庭是婚姻的直接结果,人类由婚姻组成家庭,婚姻是家庭组建的基础。婚姻的缔结,标志着男女两性从此合法的结成夫妻关系,在家庭关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系中,这是最基本的关系,家庭组成之后,夫妻双方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家庭生活中,作为最亲近的家庭关系,夫妻朝夕相处,肌肤相亲,同甘共苦,应当是人间最亲密的伴侣,本应恩恩爱爱,白头偕老,但是家庭暴力却将这一切消失殆尽,上节中李阳夫妻最后不欢而散的例子正是最好的说明。(三)破坏家庭教育和生活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和谐,给子女的成长带来沉重的压力,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很多的困难,根据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给生活在这些家庭的孩子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家庭暴力犯罪也使未成年子女失去双亲的温暖和关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往往容易产生恐惧、焦急和厌世心理邓刚健:《和谐社会背景下反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4页。,他们感到自卑,孤寂,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势必造成这些孩子学业荒废,甚至出走流浪,误入歧途,走向犯罪,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人所期盼的基本要求,这也是为人子女者应该遵循的家庭伦理和法律义务,可是,家庭暴力还殃及老人,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不幸。(四)危害社会稳定和进步现实状况中,每个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必然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间接妨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心理上,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他们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和自卑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思想根源上的封建思想残余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流毒很广很深,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在现代许多人仍然受着这种封建意识的影响。大男子主义,家长作风经常在这些人身上被表现出来,他们为谋求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感和成功感,妻子儿女稍有不顺,便施以虐待和暴力相加,或是在家庭之外遭遇挫折,便把家庭成员作为出气筒,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心理平衡。由于封建思想流毒较深,也使得许多妇女逆来顺受。也由于封建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也大都采取漠视的态度,丈夫侵犯人权的行为,反而被觉得是家务事,甚至政府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也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种对家庭暴力漠然视之的社会氛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没有负疚感和罪恶感,感受不到社会的压力,这样家庭暴力就不可避免。(二)法制观念淡薄是重要原因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积淀形成了以家族伦理观念为核心,以社会本位,身份本位,义务本位为特征的法律文化,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一般群众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李阳家暴的现成例子之外,在中国更屡见不鲜的是,男子当街对其配偶拳脚相加,当围观者谴责时,则理直气壮的回以“我打我老婆”。这种法制观念淡薄的现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象并不少见,在我国很多农村或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都较为常见朱佳:《法学语境下的家庭暴力之含义》,载《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23页。,而且对于这种观念的认识和解决上,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抱着一个基本的法制手段,导致法律观念欠缺下矛盾得不到较好的解决。(三)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衡,这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传统上男性为主的家庭模式仍然是家庭的主流,男性在家庭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得男性的心理上产生了一种主导者的优越感,认为女性是依靠自己而生活的,是自己享受生活的工具而已,故此使用点暴力当然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则是一定数量的女性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市场经济中一展身手,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入,她们的收入高于自己的配偶,这使得作为男性的配偶心理失衡,他们往往以暴力来表达自己仍然是家庭中的主宰。(四)制度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了禁止性规则的处罚措施,缺乏对受害人有利的保障措施,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而且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以以下案例为例,吴女士,40岁,十多年前,吴女士与现任丈夫结婚。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时常动手打她,有时还用电话线勒她的脖子,将她的头往马桶里塞,并放水冲。去年7月,她看到丈夫和9岁的孩子在看暴力电影,就去劝阻他们,丈夫抄起辫面杖打在她的左手指上,她忍着疼痛报了警,警察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赶来对她做了笔录。医院诊断为手指粉碎性骨折,她请求警方立案,警方告诉她可以去自诉,吴女士坚决要求通过公诉来追究他的责任,因为轻伤立案的情况太少了,最后警方受理了此案,最终她的丈夫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少有的由检察机关介入的家庭暴力案。相对于大多数饱受虐待者来说,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刑事法律及其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也尚未建立。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仍呈明显的滞后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的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具体,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要进一步的磨合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载《前沿》,2001年第9期,第62-63页。,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密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对策(一)更新观念,使人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认为家庭暴力再严重也不犯法。这些错误的认识,使家庭暴力游离在法律的管辖之外。对此要加强宣传,使大家能够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还要重视和加强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转变妇女屈从和依附的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当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家庭暴力问题。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其次,要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世界各国的立法大多已经取消了男女不平等的条文,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早已赋予了男女平等的权利。我们不仅仅要在法律上实现男女的平等,更要获得真正的平等。目前,几千年的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转变过来的,在不少男性心中仍然根深蒂固。正是这些旧观念促成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所以要更新观念,大力倡导夫妻平等,互相尊重,这才是根本之道。(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考虑刑法中设立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受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的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条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由家庭暴力引起的相关犯罪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在处罚时只能参照这些罪名的罪状和法定刑来予以处罚,同时,由于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上存在着特殊身份的事实豁免,在审判实践中,致使家庭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相比处罚存在很大不同,这种立法现状和处罚方式不符合家庭暴力有罪化的趋势,不利于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法中应设立家庭暴力罪这一罪名,以使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有法可依。2.建立健全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规定民事保护令制度。针对家庭暴力,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己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做法。保护令作为法院发布的强制性命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有规定,关于临时性救济措施,我国民诉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23-24页。,但这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都极为有限,而且都难以适应于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家庭暴力案件,无法解决受害人所遇到的紧急情况,因而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临时救济措施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着立法上的真空,这种立法上的真空致使受害者救助无门,法院无所适从,保护令作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而通行的做法。因此,在民法典中引入这一制度,对于更好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必然有积极意义。(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司法运行机制1、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公安机关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关键一环,依法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警察在保护受害妇女,惩治施暴者和阻断家庭暴力事件的升级等方面,有着其他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优势使得公安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我国现行法律己赋予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行为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的权力,公安机关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力方式导致的犯罪行为,列入本机关的工作职责,不得以各种借口懈怠对家庭暴力干预职责的承担。对于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公安机关应努力探索,建立一套集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服务为一体的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2、加大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力度。对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因而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刘洪华:《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思考》,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34-35页。,对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检察院只有积极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才能保护家庭暴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1、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社会支持。要防治家庭暴力,完善的社会支持是重要保障,而社区则是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健全社区的防治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社区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工作者来从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在家庭暴力出现时,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二是社区平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布告栏或板报等形式,登载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也可以定期召开一些家庭座谈会,从而起到宣传的作用。三是建立一整套对家庭暴力行为行之有效的调解机制,包括建立辖区居民家庭档案,确立针对不同家庭暴力请况的调解程序,凋解后信息反馈、跟踪途径等等。2、充分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组成相互联系的社会支持、救助网络。家庭暴力行为虽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它涉及到的问题往往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的范围之内,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威胁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所以作为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职责的政府,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就需要针对具体情况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管理和控制。(五)积极鼓励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当前在一些欧美国家有许多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他们大多是社会福利机构或服务机构,如专门从事家庭暴力伤害鉴定、医院治疗、心理治疗等机构,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可以弥补政府机构的不足,他们对工作有热情,关心家庭暴力问题,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是志愿者,不是为了工作而工作,他们处于社会的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各个角落,能够接触到更多的有家庭暴力的家庭。我国基本上没有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这与我们的政策有关,应当在政策上鼓励民间反家庭暴力组织,使他们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五、结束语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需要在规范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单位的监督治理作用,虽然在社会治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在法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对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较为熟悉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有利于对施暴者产生一种无形的抑制作用。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深入宣传家庭美德的同时,在媒体上公布施暴者的姓名,使其成为社会舆论的靶子,从多方面治理和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从而塑造更好的精神文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参考文献1、王祯军:《对在国外遭受家庭暴力的中国妇女寻求法律救济的思考》,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2、邓刚健:《和谐社会背景下反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中南民族大学,2008年;3、吴国平:《遏制家庭暴力之法律对策探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4、贾云飞:《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引进与完善》载《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5、崔轶,洪炜,苏英:《七省市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及影响因素报告》载《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年第3期;6、袁腾飞,吴浩:《浅谈我国家庭暴力犯罪》载《商业文化》2012年第4期;7、薛宁兰:《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多机构合作干预模式》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3期;8、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载《法学》2012年第2期;9、夏旭日:《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考察——以全球性的视角》载《泰山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10、潘泽泉,杨又天:《家庭暴力与社会工作介入:本土化的问题向度及干预策略》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1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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