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产损失扣除新规企业涉税风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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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资产损失扣除新规企业涉税风险探究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同时废除了2009年发布的国税发[2009]88号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后续出台的若干补充文件。新规定与国税发[2009]88号文在结构和内容上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政策的变化体现了税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新的思路,对纳税人而言也是利好与风险并存。关键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涉税风险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定的变化(

2、一)资产损失范畴的变化新规首先扩大了货币资产中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范围,包括了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其次明确了关联方间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三明确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最后在附则中规定了本办法并没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仍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8新规第一次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其中实际资产损失指的是公司企业在处置企业所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指的是公司企业所拥有的资产虽然并没有处置,但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所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二)资产损失申报

3、管理的变化新规第二章的标题是“申报管理”,而国税发[2009]88号文标题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这反映的正是新、旧政策变化的最大变化。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新规定将企业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统一改为申报制。(三)各项资产损失确认的变化1.货币资产损失可在税前扣除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对金融机构不再限于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如企业为办理期货业务而存入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如因期货公司清算而不能收回,则也可以作为存款类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另外,对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只要法院或破

4、产清算管理人出具未完成清算证明,企业也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超过三年后取得有关证明则可以认定为法定资产损失,这种处理对企业更公平。2.投资损失确认8债权投资损失确认。强调首先应出具债务人的资产清偿证明,对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情况,且相关事项发生已3年或3年以上,或者债权投资余额在300万元以下,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税前扣除。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对于那些被投资企业因宣告破产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新规强调应首先出具资产清偿证明,但如果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未能完成清算的,在出具被投资企业相关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后,也允许在税前扣除3.业务创新导致的损

5、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国着力构建创新型国家。创新具有系统性风险,不可避免,允许业务创新所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列出,是税收政策配合我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需要,对我国企业创新具有促进作用。二、新规定的涉税风险分析(一)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发生变化8新规定明显扩大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首先是允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项目新增了各种无形资产、往来款项;其次是删减了企业因资金拆借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新增了企业因借款而造成的债权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再次增加了企业因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新规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事

6、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未扣除的损失的处理新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该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5年,而因为计划经济体制转轨等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资产损失,或者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为所有权出现争议而没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或者因承担政府政策性任务所造成的资产损失,确认期限报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以追补以前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是不能追补。(三)实际与法定资产损失的区分新规中明确注明了实际资产损失的概念,其是企

7、业在实际处置所拥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税前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资产,但是如果符合新规规定条件的损失。其申报应该在企业向所属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以证明该资产符合新规规定的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且已作资产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四)税务机关管理方式转变8新规定中对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所发生的并且符合条件的正常资产损失,税务机关的管理方式将由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变为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而对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正常资产损失,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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