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针对景区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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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你是本文第99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0-11-01    页面功能: 【字体:大中小】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文件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表决稿)(2010年10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游览参观、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经营性旅游服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者和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第三条 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资源整合与集聚,突出体现地方特色。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

3、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规划。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档案组织编制本市旅游

4、发展规划,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景区项目储备库,分阶段建设旅游景区。对于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九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建设方案,采取

5、有效措施保护旅游资源,体现地方特色。  利用优良级旅游资源(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分的三级至五级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负责,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某一特定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景区规划分为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

6、、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备案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建设涉及利用自然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涉及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的,应当保

7、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旅游景区建设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根据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环境卫生、通讯、医疗、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游览标识、引导系统。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开山、采矿、采石、砍伐、取水、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

8、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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