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形资产新准则和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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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无形资产新准则和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将中国2006年财政部修订并颁布的无形资产新准则与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进行中外比较和探讨,为深入理解和应用新准则提供参考。关键词:无形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176-02一、无形资产含义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年10月1日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

2、形资产》(IAS38)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满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性和未来经济利益性。国际评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中国现行无形资产准则是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2001年准则修订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158号制定并颁布的。该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不再将无形资产区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

3、认无形资产,并明确规定把商誉排除在外。同时,新准则还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及中国日益市场化的趋势相吻合。另外,新准则还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可见,国内外对无形资产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中国新准则充分借鉴了IAS38的思想,取消了旧准则中时间长短的

4、限制,加了“可辨认”的条件,规定无形资产应为“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反映了无形资产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和“非货币性资产”三大基本特征。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首先,对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国际上通过列举的方法来说明。IAS388的1条、2条、5条、8条、15条、16条、108条等规定中,反映出无形资产包括如下:(1)商标名称;(2)报刊刊头;(3)计算机软件;(4)许可证和特许权;(5)版权、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6)处方、配方、模型、设计和样板;(7)金融资产;(8)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9)递

5、延所得税资产,雇员福利所成的资产;(10)融资租赁而持有的无形资产:电影、录相、戏剧、手稿、专利权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中的权利;(11)企业有受法定权利保护的,因培训形成、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有技术专长的一组熟练员工;(12)有法定权利保护或其他方式控制的,企业拥有的客户单、客户组合、客户关系、客户信赖、市场份额、进口配额;(13)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等;(14)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由此可知,中国无形资产旧准则确定的范围较窄,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使得与国

6、际上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更近一步。在商誉的处理方式上,大多数国家认为商誉是一类特殊的资产,应与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区别开来,因此未将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围加以规范。其次,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IAS38第18条规定,无形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为:(1)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2)归属于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8中国无形资产旧准则规定确认无形资产时需满足:“(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在保留上述两个条件的同时,对第一个条件做了补充说明:企业在

7、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可见,中国新准则已开始和国际接轨,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确认,中国和国际上基本一致,只是表述有所区别而已。三、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支出规定的比较IAS38对于无形资产的开发,将其形成过程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第42条规定“研究或内部项目的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相关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第43条规定“当且仅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予确认:(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

8、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4)该无形资产预计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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