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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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并谈一谈对当今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借鉴意义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为上。建立在此社会观念基础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被广泛地采用,尤其是在基层乡土社会里,它几乎成为解决一般纠纷的主要手段。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中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在地

2、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明代将儒家“无讼”观念付诸实践,认为发生诉讼是“民风浇薄”的表

3、现,理想社会应是“无讼”;即使出现民事纠纷,也尽量以不烦扰官府,由民间自行调处和息讼为上策。清代民事纠纷的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又称民间调解,其主要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族内纠纷本般先由族长或乡邻调解,不得轻易告官。宗族调解是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诉讼内调解是在州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纠纷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调解,将调解息讼作为州县官“消弭讼端”的政绩,所以清代地方官府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可谓不遗力。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  1、调解形式多样,有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以及官批民调三种基本形

4、式。民间调解又可细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基层社会组织中的乡正、里正、村正、保甲长等的调解;二是宗族内的族长调解;三是乡邻之间的调解。官府调解的主体主要是州县官和司法机关,由于中国古代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故官府调解的主体主要为地方行政长官。官批民调鉴于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之间,具有半官方性质,官府认为情节轻微,不值得传讯,或认为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讯的,有时即批令乡保、族长等人予以调解,并将调解结果报告官府。  2、调解时依据的主要为“礼”等儒家伦理道德和民间习俗,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主要方法,以

5、“息讼”、“德化”为主要原则,贯穿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和为贵”和“无讼”理想。同时也体现出通过调解节约解决纠纷成本,减轻百姓负担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统治者“体恤民情”之意。  3、调解带有强制色彩,是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般不得径行起诉至官府,否则即被视为“越诉”,而受到处罚。  4、在诉讼调解中,甚至在民间调解中,充满职权主义色彩,调解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掌握主动权,为达到调解目的,调解主持人可以动用刑罚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5、无论是官方调解、民间调解

6、,都是在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下进行的,因而调解一经达成,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反悔,并不得重新起诉。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对于息讼、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只具有“规定性”,而缺乏“自主性”,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前置和必经程序,限制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2、调解主要依据伦理道德、民间习俗及族长意志,主要依靠官员、长者的威望,不注重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保护,并且阻碍民事实体法与

7、程序法发展和完善。  3、调解时可以采取刑罚措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4、虽然各朝各代的调解立法看起来似乎比较完善,但乡正、里正、村正、保甲长、约正、约副往往是有权有势的贵族、地主,调解大多被当地土豪劣绅把持,成为这些人称王称霸地方的工具。四、启示  通过对传统调解制度的认识,扬长避短,对当今构建大调解机制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1、调解在平息纠纷矛盾,保证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均具有诉讼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为此应当通过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和巩固多种形式的调解机制,尽量通过

8、调解,将人民内部矛盾平息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调解中应当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要双方自愿;对待当事人要平等;达成协议要双方自愿。不能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禁止一手包办,采取欺骗、强制的手段促成调解。要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调解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选择调解还是选择诉讼,都应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3、调解时应当贯彻依法调解的原则。虽然重情理用于法律的作法对平息纠纷矛盾有成效,但很难兼顾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当今社会已经进入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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