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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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企业会计实务第五章报表类  88、担保业务核算流程是什么?  答:担保业务核算流程简要概括为:  ①取得款项或凭证时,确认为收入;  ②发生各项费用时,直接或分配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③期末,将各项收入结转本年利润;  ④期末,结转成本费用;  ⑤期末,结转投资收益;  ⑥期末,结转资产减值损失;  ⑦期末,结转所得税;  ⑧期末,将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⑨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和盈余公积金。  89、担保业务为什么是一种“或有事项”?  答:《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

2、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担保企业提供担保而形成的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必须通过未来担保到期发生代偿或解除担保予以证实。所以《办法》把担保业务也规定是一种或有事项。  90、怎样对“或有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答:作为担保企业,担保业务对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或有事项对企业潜在的财务影响有多大,担保企业因此而承担的风险又有多少,这些都有必要进行会计核算,通过设置相应会计科目,也需要使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核算予以反映,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

3、获得充分、详细的信息。  1)企业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设置的反担保抵押质押资产,应作为或有事项进行表外核算。设置表外科目“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2)“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采用单式记账法核算,会计报表内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中加以反映。  3)“或有负债”按担保类别、品种设置二、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开出担保保证时按担保的债务本息责任金额贷记“或有负债”科目;担保责任解除或代偿时借记“或有负债”科目。“或有负债”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担保责任余额。  4)“或有资产”指担保企业因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设置的反

4、担保物抵押、质押资产。“或有资产”按抵押、质押和抵质押物设置二、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担保合同生效后对已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后的资产,按公允的价值借记“或有资产”科目;担保责任解除或代偿、对抵押、质押资产处置后贷记“或有资产”科目。“或有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抵押、质押的资产余额。  91、担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担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

5、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92、担保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该作好那些工作?  答:担保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

6、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担保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纪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办法》的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担保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区任何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7、  担保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担保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各项实物流动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办法》规定进行

8、确认和计量;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担保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实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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