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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3
《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及归属 案情简介:上诉人:甲公司,被上诉人: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房屋(100m2)交付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60元/m2.月,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租期为5年。合同未对房屋转租做出明确的约定。在2000年5月,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转租给了丙公司,乙、丙公司双方约定租金为100元/ m2.月。在乙、丙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12个月后,甲公司知晓了乙公司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遂以乙公司为被告
2、、丙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交还甲公司;2、判令被告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因转租所获取的不当得利48000元。(计算依据为:[100-60]元×12月×100 m2,即两个合同的差价)二审认定和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甲乙双方的合同中虽未明确规定转租事宜,但依据《合同法》第224条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
3、。可推知,合同无明确约定时,承租人若要转租租赁物,仍应当得到出租人的明确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院判决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甲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请,本院认为虽然乙公司从非法转租中获取了利益,但由于该转租行为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租金,在此期间甲公司并不存在其所称的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要件,故甲公司关于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本院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案件评析该
4、案例引发两个法律问题:1、在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对转租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可以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2、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该收益应归谁所有? 一、在租赁合同没有对转租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没有约定转租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均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
5、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如果他要处分须经有处分权的人同意,这是交易的基本条件,也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如允许承租人随意转租,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此外,承租人利用这种形式将租来的房屋层层租赁以获得暴利,使租赁房屋租金过高,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实践中,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租赁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承租人有权转租租赁的;二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将租赁
6、物转租的。在本案中,双方事先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乙公司有权转租;事后,两被告将房屋转租给本案第三人丙公司时,并没告知甲公司,也没有取得甲公司的同意。因此,乙公司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丙公司的行为不仅违约,而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诉请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归还房屋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二、乙公司从转租中获得的溢价收益是
7、否属于不当得利本案中涉及到擅自转租房屋所得溢价收益的性质如何认定及该收益依法属于哪一方所有两个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就违法转租所获溢价收益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在甲公司以该溢价收益属于不当得利而请求乙公司予以返还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乙方的获利行为没有导致甲方受损,因而没有支持甲公司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那么甲方真没有受到损害吗?乙方所获得的转租利益又该归谁所有呢?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不妨先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入手。从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可知不当得利概念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故不当
8、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四个方面: 1、一方获得利益。本案中乙公司的转租行为获取了差价利益48000元,有获利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的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其损失表现形式,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即直接损失,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即间接损失。本案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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