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和装修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理由吗

擅自转租和装修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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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转租和装修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理由吗  2002年张某与李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2间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租期为5年,租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李某于合同签定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房租。在租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李某生意不景气,可以通过与张某协商的方式转租该门面。在租期内,李某曾将该门面擅自转租给王某三个月,后收回,张某对此情况也有所了解。在没有和张某协商的情况下,李某曾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地区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上涨,门面房租金也随着上涨。张某向李某提高租金,李某没有同意,现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

2、解除其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诉讼理由如下:1、李某擅自转租,2、银行利率调整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国家政策调整,3、李某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法院内部出现了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价格在短短2年时间内增长了近一倍,这是张某所无法预知的,如仍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对张某极为不公平。主张本案适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民法公平原则角度出发,主张对本案进行调解,即参照目前当地市场房租价格,适当调整租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解除该租赁合同,因为被告李某擅自转租房屋以及擅自装

3、修的行为,张某都可以依《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张解除合同。另银行利率调整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国家政策调整,张某依合同约定亦可以解除合同。4  第四种观点认为: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的3个诉讼理由均不成立。  一、合同中约定,通过协商李某可以转租房屋。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因为他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即该行为需要张某的追认同意才能是合法有效的。而张某在知道该转租行为后并未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那么依民法相关原理可以视为张某当初是同意该转租行为的。  二、张某以李某

4、未经其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4  本案中经查明,李某只是因为经营需

5、要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没有拆改房屋结构,改变用途,该装修行为并不属于该第二十四的规定,所以张某要求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  三、利率调整虽属于政府政策调整的范围,但实际上银行利率调整是极其微小的,这种调整对双方都没有造成多大的利益损失。而合同法中之所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免受损失考虑的,也就是说本案中若遇银行利率有重大调整或出现通货膨胀,继续履行合同将使某一方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该方即有权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合同的权利若被滥用,则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所以,张某以银行利率调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是不

6、能得到支持的。  另外,本案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张某将其门面房出租  获取一定经济收益的行为很显然属于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就一定会存在商业风险。张某在出租该房屋时就应该考虑到几年后房租可能会上下浮动。现房租价格大幅度上涨,这是张某当初应该遇见到的,而他却没有预见到,该房租预期利益损失必然应该由张某承担。  从民法公平原则角度出发主张适当调整租金也是不合理的。试想,如果该地经济持续走低,导致房屋租金下浮幅度较大,此时李某要求张某降低租金,张某会同意吗?显然不会!法院也是不会支持李某的请求的。那么,此时因为房租价格上涨,张某要求提高房租也是

7、不应该支持的。4  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比较合理。我国《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在市场经济中鼓励交易,尽可能的保护合同的效力。在这样的大方向下,法院是不宜轻易判决合同无效以及解除合同的,而且本案中根本就没有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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