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案例分析【精品-ppt】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案例分析【精品-ppt】

ID:5960519

大小:877.50 KB

页数:34页

时间:2017-11-14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案例分析【精品-ppt】_第1页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案例分析【精品-ppt】_第2页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案例分析【精品-ppt】_第3页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案例分析【精品-ppt】_第4页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案例分析【精品-ppt】_第5页
资源描述: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案例分析【精品-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 案例分析報告人:高雄醫學大學楊三東副教授聯絡電話:(07)3121101#2584E-mail:styang@kmu.edu.tw人身自由的意義人身自由,亦稱人身不可侵犯權(InviolabilityofthePerson),指人民有「身體活動自由」的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防止國家非法的逮捕、拘禁,以及加諸在人身上的強制行為。現代各國保障人身自由的制度一、罪刑法定主義二、司法一元主義三、提審制度四、冤獄賠償制度憲法第八條條文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

2、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一)憲法第八條條文要點簡述第一項為一般原則之宣示第二項前段為有關刑事程序之

3、特別規定第二項後段與第三項為提審制度之規定第四項為法院追究責任之規定憲法第八條構造示意圖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得拒絕之,並追究逮捕拘禁機關責任「逮捕」司法或警察機關典型逮捕(刑事逮捕)「逮捕」:現行犯(刑訴§88);通緝犯(刑訴§§84~87)「拘提」(刑訴§75)「逕行拘提」(刑訴§76)非典型逮捕(行政逮捕)檢查、盤查、攔停、查證(≒「扣押」(seizure))拍觸、搜身(≒「搜索」(search))典型拘禁(刑事拘禁):「羈押」(刑訴§§101~121)「拘禁」非典型拘禁(行政拘禁)「留置」(含「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管束」抗SARS集中治療、集中隔離「

4、審問」法院押票(刑訴§102)/釋放(刑訴§107)「處罰」徒刑、拘役資料來源:湯德宗<具體違憲審查與正當程序保障-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的續構與改造>《憲政時代》第29卷第4期,93年4月,頁474。(二)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1.告知之義務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第八條第二項)(二)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2.執法機關及時間限制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司法或警察機關24小時內法院(二)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3.釋字第一三O號解釋(64.6.20)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

5、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三)警察逮捕嫌犯過程1.傳喚:用傳票通知嫌犯主動去警察局報到。2.拘提:嫌犯無正常理由不接受傳喚,警察得向檢察官申請拘票,再拿著拘票去拘提嫌犯。3.通緝:如果警察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可證明嫌犯犯罪,但嫌犯卻跑掉了,就只好通緝嫌犯。4.逮捕:警方找到嫌犯,將他帶回警局。傳票拘票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依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

6、主義(其意義為: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例如拘提被告,應用拘票)、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一罪不二罰、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必要者—比例原則法律限制—法律保留原則四種目的臨檢紀錄單選擇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原因本案為保障人身自由之重要解釋。警察臨檢屬於對人或物之

7、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警察勤務條例(89.7.5)規定有欠完備。例如: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未有明確規範,可能造成警察執行勤務侵害人權。本案針對臨檢勤務,宣告許多憲法原則(例如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引申出之明確性原則),得作為以後立法之方向。背景事實(ㄧ)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晚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在台北市重陽橋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聲請人李榮富夜間獨自一人行走,要求其出示身分證件檢查遭到拒絕,警員即強行搜索聲請人身體,聲請人一時氣憤以三字經辱罵警員。背景事實(二)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8、及台灣高等法院皆以李榮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