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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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现状却令人堪忧。尤其是2013年的唐慧用了六年的时间来维权并导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最终被废除,因此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一、由唐慧案引发的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唐慧因女儿被强奸、强迫卖淫而走上了长达六年的漫漫诉讼过程,但最后获得了胜诉判决,导致活跃了56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最终废除,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每一位中国法律人的思考,希望这一制度的废除,能真正激活宪法人身自由的保障,使共和国的

2、每一位公民都能切实享有人身自由这一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础的自由。[1]田伟教授在“唐慧因上访被劳动教养案--人身自由与法律保留”一文中谈到,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把出发点放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即劳动教养相关的法规范本身是否合宪上。劳动教养是对我们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最大限制,因此其是否合宪是我们首先考虑的问题。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形式法律保留又不符合司法保留,更为重要的是此制度也不符合程序保留,所以整个劳动教养制度都因为不符合宪法的精神而被废除。二、我国公民人身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3、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人身自由,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待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肆意践踏公民权利野蛮执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有“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的保障,这有利于监督执法工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执法。它赋予疑犯沉默权,并时刻提醒着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句话在表达法律有它尊严一面的同时,还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爱。但是,自古以来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始终是有限的,

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真真切切的体现了我国犯规嫌疑人的人权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2]第二,弱势群体想要通过我国宪法保护自己相关权益的可能性总是比较小。虽然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二条到五十条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总有涉及不到的内容,因此往往使得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广东孙志刚的死已警告我们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岌岌可危了,必须充分重视起来。第三,我国公民的教育水平相对低下,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很多人认为宪法是“闲法”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它的根本法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他们的维权意识也比较低下,当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他们往往有一个声音说算了,并没有拿

5、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三、为加强人身保护我们应采取的措施从上面的“唐慧案”和孙志刚被打死的案件以及存活长达56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从出台到废除,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很艰辛的漫漫路程。当然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是我们必然的选择,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由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决定的。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此“法”必须是所谓的“良法”,实现“良法之治”。所以,既然法律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依据,是执法机关依法执法的前提,那么,我们只有先从立法上完善,才能在人身自由保护上真正作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强人身自由权的救济机制,也就是所谓的人身保护令

6、。其是由法官签发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送交法庭以决定其拘押是否合法的制度,如果发现拘押不符合相关程序则应作出释放的决定,这属于事后救济。其起源于英国后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在司法的实践中确实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3]最后,努力营造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社会氛围,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这种维权的意识都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起来的,并且也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素养之上的。所以我们国家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把相关的法律知识分子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进行不断平衡和交换,做到资源流动共享。在一个普通老百姓“唐慧案”胜利后,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了,但是我国的保护人身自由权

7、及其他相关人权的形势依然严峻。在此背景下,我国各方相关人员都应该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人大应完备相关立法,各大高校的法律学者应积极研讨,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此外加强国际间合作也是很重要的。笔者相信我国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必将得到快速的发展。简介:1.杨玄宇,1992年9月,女,汉族,河北邯郸,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兰路晓,1991年11月,女,汉族,河北邢台,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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