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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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出庭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自然人应法庭传票传唤亲自庭,将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的制度.1.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简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O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同时但书,“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虽然司法解释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有所列举,但是囊括的情形与实践中发生的情形相比,该司法解释仍然是属于“口号式”的法条,欠缺可操作性,因此难以真正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2.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部有

2、义务出庭作证”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是承认单位证人资格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方面,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是经过证人的感知、记忆和陈述所形成的口头或书面言词,证人作证的过程,而单位仅仅是法律上的“人”,没有感官、生命,没有心理活动,不可能进行感知、记忆和陈述,具备成为证人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单位作证时,出庭回答询问的只能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那么出庭的自然人是代表本人还是单位来对案件事实进行回忆和陈述很难确定。可单位作为证人是很不合理的,我国应考虑废弃单位证人的规定。3.现有法律规定的漏洞第一,缺乏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虽然规定作证是公民的

3、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证人在既无合法理由又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会发生何种后果、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出庭义务如不履行电不会遭到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实际上就等同证人既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是否出庭作证完全由证人主观意愿来决定。这种缺乏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的规定,很难保证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第二,缺乏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配套机制。法律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对于证人权利的维护,规定地不完善,对于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够重视。比如证人因出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正常收入的减少如何补偿问题,因作证而导致证人本身及其亲属人身及财产安全如何保障问题,法律

4、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必然导致证人经济上、思想上都存在压力,不愿或者不敢出庭作证第三,缺乏明确的和科学的证人免证制度的规定。我国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其实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情理的。因为具有血缘上的、职业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关系的人如果作证,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会恶化亲情伦理关系,会降低公民对特殊职业的信任,会破坏和谐社会关系等。同时如果要求民事纠纷中一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作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也是很受质疑的。纵观历史,其实古代“亲亲得相守匿”的制度是很符合伦理和现实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一)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1.营造良好的法

5、治氛围.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各种人际关系的束缚,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正如上文所述的。因此,要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必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加大法制教育和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全社会认识到依法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良知的呼唤:另一方面,应通过舆论对侵害证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批判,使这种打击报复证人的不法分子遭到世人的唾弃,从而形成保护证人作证、鼓励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2.提高证人的义务意识法治社会既维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证人不出庭作证常导致法官无法在法庭上听讯诉讼两方与证人的对质,限制和削弱了

6、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导致直接言辞原则无法落实,影响案件的解决质量,最终损害判决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因此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让公民意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让证人意识到作证是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国家应从法律及相关配套机制方面加以完善,尤其是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完善,切实提高证人的义务意识。(二)完善立法和各种配套机制1.增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增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并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惩处措施细化,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7、。对于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的,法院可以对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外,在刑法中可增设藐视法庭罪,对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人,法庭可以此罪名论处。2.增加保护证人的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如何保证证人亲属的权利的规定还是个空白地带,这也是影响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实践中有的时候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因证人的作证而迁怒或报复于证人的亲属,从而威胁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证人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增加保护证

8、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从而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提高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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