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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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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证人出庭制度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地位,而各地证人出庭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完善相关制度及配套机制的设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论文关键词证人出庭存在问题证人保护 一、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存在价值 证人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也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一)贯彻直接言辞原则的必然要求直接言辞原则作为审
2、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可以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前者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证据,后者则要求应当以言辞形式在法庭上提供口头陈述。贯彻直接言辞原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质证,便于庭审法官形成更接近事实真相的判断。 (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受诉讼利益驱动,控辩双方往往只收集支持各自诉讼主张的证人证言,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辩护方可以对证人进行面对面的询问质证,这不仅增强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中的对抗性和平等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公正,同时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为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3、提供可能客观真实是证人证言的生命力所在,证人证言因其是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作出的,故其客观性较强。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也可能存在不实之处,故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之后,其真实性才能得到进一步保证,从而对证据进行印证和补强,有利于证据锁链环环相扣、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发现客观真实。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立法现状分析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证人出庭制度作
4、了重大修正: ⑴明确了出庭作证的范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明确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即:其一,控辩双方有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其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其三,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⑵规定了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表明,出庭作证是一项义务,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
5、制度,并免除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出庭义务。第188条第2款还规定了违背出庭作证义务的处罚措施,即: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⑶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保护。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等多项保护措施。第63条还规定了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
6、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这些规定都进一步鼓励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2.存在的问题⑴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具有模糊性。关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使用的字眼是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这些都增加了范围的不确定性。 ⑵处罚措施缺乏强制执行力。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出庭制度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明确的程序,且所谓的正当理由规定归于笼统,未能为处罚措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⑶证人保护实际操作性较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安全的保护对保护的具体机关、启动、程序、执行等均没有做出规定,可能致使实践中对证人保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7、。 (二)实践现状及产生的原因1.实践现状分析⑴出庭作证率低。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10%,以福建泉州为例,2012年证人出庭比例仅占审查起诉案件的0.34%.可见,证人出庭率低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 ⑵权利保护缺位。证人权利保护缺位是困扰证人出庭作证的另一重要因素。例如:证人作证之前或作证之后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导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产生的费用无法得到补偿,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⑶质证效果不佳。即使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但在庭审过程中的质证效果也不太理想。例如:在交叉询问时,质证双方可能会
8、出现偏离争议焦点,或者出现证人表述错误、词不达意等情况,从而影响质证的效果。 2.产生的原因⑴证人对出庭作证存有抵触心理。要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有一定困难,一是受厌讼、畏讼等传统观念影响,生怕出庭作证会麻烦缠身;二是害怕由于出庭作证而损坏自己的人际关系;三是担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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