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的保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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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的保证责任关键词: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票据责任    百姓金融网导读:研究票据保证,明确票据保证人代位权、抗辩权及抗辩事由,对保护票据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票据保证及其法律特征    票据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该票据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票据保证之债具有与一般民事保证之债不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票据保证债务具有独立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票据保证债务相对于被保证债务独立,即票据保证债务不因被保证的

2、票据债务由于欠缺实质要件而归于无效时,导致票据保证债务无效。另一方面,票据保护债务的时效期间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的时效期间相同,但彼此独立存在,后手权利人对被保证票据债务人的追索,不会当然引起对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效力;反之亦然。    第二,票据保证之债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人之间存在双重债的关系,一层是基础之债属于民法中的给付之债,另一层为票据之债。票据保证只是对票据债务的履行向后手提供担保,而不是对另一层基础之债向后手提供担保。无论基础之债是否有效存在或变更,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保证债务一经有效完成,票据

3、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义务。    第三,票据保证之债与被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的主从关系。在一般的民事保证中,保证之债与被保证债务属于完全的主从关系。而票据保证债务与票据债务之间具有相对的主从关系。    第四,票据保证是单方要式行为。票据保证仅凭保证人在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及签章,从而承担保证责任,无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    二、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    票据保证的基本效力是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的履行,这是与一般的民事保证所共同具有的。除此之外,作为一种特殊之债,票据法还规定票据保证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 

4、   第一,票据保证债务具有不可分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之债不能设定物的担保以及现金担保。    第二,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具有同一性。在票据保证中,票据保证人仅对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进行担保,而对被保证人的基础之债不承担担保,并且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与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完全相同。    第三,票据保证债务是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票据保证债务则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即法律赋予票据债权人以选择权。此时,票据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愿,选择直接向票据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无须向被保证票据债务

5、人请求履行债务。    三、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既不同于一般民事保证人的抗辩权,也不同于票据被保证人的抗辩权,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具有独立性。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相互独立的,不受被保证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权。(1)票据保证人只能因其与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关系而提出对人的抗辩外,对票据被保证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的对人抗辩不能援用,即票据保证人不享有票据债务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及

6、不安抗辩权,同时,对票据被保证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的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而提出的抗辩,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以对抗该票据权利人。(2)对于票据债务人因其签章被伪造而提出的抗辩,该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以对抗票据权利人。(3)对于票据债务人因其为无行为能力人而提出的抗辩,该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以对抗票据权利人。(4)对于票据债务人因其票据债务超过时效而提出的抗辩,该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以对抗票据权利人。    第二,票据保证人没有拒绝清偿抗辩权。只要票据保证行为依票据法有效成立,票据保证

7、人必须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不论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发生如何变化。即当被保证票据债务因法律规定归于无效时,票据保证债务并不当然无效。    第三,票据保证人不享有检索抗辩权。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之间是法定连带关系。票据权利人具有选择权,可以直接向票据保证人提出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的请求。    第四,票据保证人的抗辩事由。票据之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之债,因此,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四、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保证中,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保证债务后,成

8、为合法持票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此时的代位权与一般民事保证代位权有一定区别:    第一,票据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之后,由票据债务人转为票据债权人。    第二,票据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之后,有权向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的一切前手进行追索。    第三,在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前手进行追索时,该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票据债务存在瑕疵,被追索人为无行为能力等到的抗辩,但不能将其对被保证人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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