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本科(7)2教案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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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本科(7)2二、加强税务征收管理1.强化纳税申报制度许多国家的税务当局要求纳税人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尤其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国外情况和资料。2.加强税务调查与审计比如美国的“净值法”和“银行存款法”。“净值法”是将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的纳税年度期初期末的资产净值进行比较,扣除一定的规定费用,以推算出这一时期大致的应税所得,然后与纳税人所申报的应税所得相比较,以查出纳税人是否隐瞒了应税所得。“银行存款法”是参照银行帐户和存取,对纳税人实际的与估计的收入进行比较,以检查纳税人是否申报属实。三、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缔约国有交换税务情报的义务,情报的

2、范围可不受协定规定的各种范围、居民纳税人范围的限制,可包括非居民的详细情况。同时,对情报交换的方式提出了三种选择方案:①一个缔约国可就特殊案例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询问;②缔约国可就某类所得(主要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租金等)主动地、系统地向另一缔约国传送有关情报;③一个缔约国获得它认为另一缔约国会感兴趣的情报时,应主动传送给对方。7.2国际反避税的具体措施一、对自然人国际避税的制约措施(一)对自然人避税性移居的制约对以避税为动机的自然人的国际迁移,某些国家采取了使移居出境者,在移居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其原居住国(国籍国)仍负有纳税义务的措施。1.美国保留追索征税权的规定

3、从1966年起,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77节规定,如果一个美国人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为其主要目的,而放弃美国国籍移居他国,美国在该人移居后的十年内保留征税权。对其实现的全部美国来源所得和外国的有效联系所得,按累进税率纳税。美国的这种方法,在实行公民管辖权的条件下适用。2.德国扩大有限纳税义务的规定联邦德国在1972年公布的"涉外税法(AussenSteuerGesetz,缩写为ASTG),又称反避税法。其中,关于移居避税地的国民纳税问题。对于移居避税地或不在任何国家取得居民身份,并与德国保持实质性经济联系的德国国民,将负有一种扩大的有限纳税义务。(二)对自然人假移居和临

4、时离境的制约对自然人以避税为目的假移居和临时离境,居住国往往采用不予承认的方法加以约束。例如英国财政部曾有一个对移居出境的自然人,仍保持三年居民身份的非正式规定。该规定限制一个自然人要放弃在英国的居民身份,必须为此提供证据,比如卖掉在英国的房子,并在国外建立一个永久住宅,才能于其离境之日,暂时批准其要求。对于采用临时离境方式来避免达到法定居住天数的避税方法,有的国家采用对短期离境不予扣除计算的对策。有的国家则采用将前一、两年实际居住天数按一定比例加以平均,与本年居住天数相加,来确定某个人在本年是否达到居住天数标准。美国在1984年新规定的183天居住天数的计算,就具有这种特点

5、。(三)对自然人利用避税地公司积累所得的制约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在国外低税或无税条件下积累所得和财产进行避税,若干发达国家制定了一些有关反避税法律条文,其中有的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1.英国的享有权(powertoenjoy)规定英国1970年税收法令第478节规定,凡是对英国境外"人"(包括公司和信托)的所得有"享有权"的英国居民,应在英国就享有的国外所得纳税。这种"享有权"的规定非常广泛,使得一个英国居民在许多情况下,要就其在另一税收管辖权下拥有的所得纳税,而不论他的这笔所得是否汇回英国。2.德国的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征税规定联邦德国"涉外税法"规定,由受控外国公司实现

6、的基地公司所得,按控股比例归属其德国居民股东的那个部分,应在德国缴纳所得税。3.法国对利用避税地公司避税的规定法国《税收总法典》规定,一个在法国定居或开业的人提供服务的报酬,而由一个在国外定居或开业的人获取。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由前者在法国纳税。(1)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由法国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控制;(2)不能证明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主要从事工商活动,而非提供服务;(3)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定居或开业。例如,有一位法国居民艺术家在美国演出,由此应取得的报酬却表例如,有一位法国居民艺术家在美国演出,由此应取得的报酬却表现为被一家瑞士公司获得。如果这家瑞士公司符

7、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则这位法国艺术家应在法国就这笔报酬纳税。这些规定是针对提供服务的人不直接收取报酬,而由国外的另一个人代为收取的避税手法,它并不适用于服务报酬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人的情况。4.美国对个人利用公司形式避税的规定(1)对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所得余额征收惩罚税。个人控股公司(personalholdingcompany)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后半年中任何时间内,其股票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为五个或更少的人(包括非美国人)所拥有,其消极所得在调整毛所得中达到一定比例的公司。对这种公司,除了征收正常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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