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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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环境保护局镇财规〔2011〕7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市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了《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 专项 资金 办法 通知—36—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

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环保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镇江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征收的排污费收入中市级可用收入组成(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组织资金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跟踪监

3、督资金支出活动,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辖区财政、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申报项目的预审、下拨资金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三条—36—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及镇江市环境保护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污染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辖区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4、。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汽回收项目等。(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污染治理实施升级改造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

5、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保护项目等。—36—(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环保项目。(六)每年按年资金总额的3%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费用等。经费结余滚存使用。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的重点项目、取得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

6、目、已落实了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它项目内容。第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环保专项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对污染防治项目中的污染源治理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清洁生产、绿色创建等实行“以奖代补”,对其它项目实行补助。第三章 申报管理第九条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

7、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重点支持方向。—36—第十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市环保局,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第十一条 各辖区环保、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财政局。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报单位近两年来除因非人为因素超标排放污染物外无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2.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8、,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3.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必须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完工的项目。第十三条申报资金所需材料1.项目基本材料(1)填写完毕的《镇江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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