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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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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申请和无效宣告中的修改和答复修改的时机主动修改(细则51条)发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或者在收到实审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被动修改--应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要求法33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始范围-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内容不属于原始记载范围,PCT外文文本除外说明书允许的修改说明书部分1.修改发明名称2.修改技术领域3.修改背景技术,可以补入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4.修改发明内容中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内容
2、5.修改技术方案6.修改有益效果,这些有益效果必须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中推出7.修改附图说明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仅限于补入内容出处和标准测量方法等说明书允许的修改9.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修改附图标记使之与说明书一致;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10.修改摘要11.修改明显错误,澄清性、唯一得出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部分主动修改时,可以进行各种修改:增加、改变、减少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可以增
3、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以针对新的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引用关系;修改限定部分权利要求书允许的被动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期限内,或者是答复审查意见时:(1)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克服未清楚表述请求保护范围等缺陷;(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克服类型错误或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4)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5)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划界;(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7)
4、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8)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一致的地方作澄清性修改;(9)对其他形式缺陷进行修改。被动修改时不被接受的修改1.删除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3.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
5、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无关,它们之间缺乏单一性。4.新增加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不允许的修改(1)不允许的增加1.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2.补入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信息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4.引入原申请文件未提及的附加组分5.补入了不能直接导出的有益
6、效果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7.增加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除非是背景技术的附图不允许的修改(2)不允许的改变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3.将原申请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允许的修改(3)不允
7、许的删除1.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2.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
8、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不允许的删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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