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06.诉的变动、反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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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诉的变动在诉讼开始和进行过程中,诉(请求)会发生如下变动:诉的合并诉的变更诉的追加反诉延伸:处分权原则诉的合并将两个以上有联系的诉(请求)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狭义上仅指客观(诉讼标的)合并,广义上还包括主观(主体)合并。如普通共同诉讼兼有主观、客观的诉的合并,本诉与反诉是客观合并。合并的目的是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合并诉的条件若干个诉之间在主体或内容上有一定联系,如基于合同的请求和基于人身侵权的请求,就很难进行合并受诉法院对其中一个诉具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若干个诉须适用同

2、种类的诉讼程序,如一个适用简易程序、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就不能合并“诉的合并”的类型客观合并按诉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单纯的诉的合并-几个诉并行不悖,如离婚案件中提起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选择的合并-几个诉相互排斥,如原告依据买卖合同中的瑕疵责任起诉,请求被告或者退货返还价款、或者降价诉的预备的合并-法院可对其中一个诉进行审理,如果认可原告请求就无需对另一请求进行审理,但在未认可第一请求时则须审理第二个请求并作出判断。如原告明确要求法院先对退货返还价款的请求进行审理,再把降价作为万一返还价款得不到支持

3、时的预备性请求诉的变更、追加诉的变更-原告起诉后,可在一定期间内变更请求的内容,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旧的诉讼标的,或者在原诉讼标的的范围内增加请求数额。如原告起诉退货还款,但诉讼过程中才提出可以用降价替代;原请求赔偿10万,诉讼中追加到15万。是否发生诉讼标的的替换,以诉讼标的判断标准为依据。诉的追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新的诉,从而在诉讼过程中构成诉的合并。如原告在起诉时只请求减价,程序进行到某个阶段再提出增加保修义务的话。诉的合并、变更、追加时对被告的保护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必

4、然要进行防御(答辩、有针对性的收集提交证据、反驳等)和抗辩。如果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已进行相应的防御行为,但任由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则会影响其行为的效率和效果。为了抑制这种负面影响,《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另外教材(p48)建议,诉的变更须征得被告的同意。反诉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相反请求。其制度目的与诉的合并类似,都为了尽可能全面、彻底的解决纠纷,节省

5、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反诉的特征:主体特定性-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相对独立性-只要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目的对抗性-反诉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时间确定性-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反诉的牵连性反诉与本诉之间,要么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如两船相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反诉原告承担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赔偿其财产损失),要么基于相互抵销的主观意愿。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

6、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转向乙赊购一批商品用以抵租金。其后甲乙发生纠纷,乙起诉甲支付商品价款,甲反诉请求乙偿还所欠租金。从性质上这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但因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而使相互间存在牵连性。如果没有牵连性,就达不到一次性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目的,也就没必要合并审理。反诉vs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所提请求的否认,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但并非独立的请求。一个简单的区分办法是如果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提起的主张是否同时消灭?例:张力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请求王明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

7、付标的物。下列王明的哪种行为构成反诉?A.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B.主张该买卖合同书系张力伪造C.主张张力虚构事实侵犯其名誉权D.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张力返还拖欠的货款处分权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这一条文体现的就是程序法上的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有时源于对自身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等涉及利益的考量,也可能出于某种诉讼策略或技巧。而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进行这样的选择则是民商事实体法上有关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程序法

8、领域的反映。相对立的是“国家干预原则”,其含义在于国家权力通过法院的职权行为可以随时介入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或禁止做这样的处分。如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帮助原告起诉;作出与诉讼请求无关或超过其范围的判决;不经原告同意变更其诉讼请求;等等。民事诉讼模式及其历史演变以国家干预原则为主,法院职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多有限制的诉讼程序称为“职权主义”模式;与之相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行为自由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的,称为“当事人主义”模式。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因素的变迁,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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