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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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是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原则。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实施履行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是严格责任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它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内容。(1)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实行

2、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就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2)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采取过错推定的办法,违约方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不以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违约方没有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3)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违约方只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免责;而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使违约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4)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时,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可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一般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

3、因素。一般认为,大陆法系中的过错是与补救而不是与违约事实的判定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而不是单纯确定是否构成违约的因素。然而,大陆法是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的排斥严格责任原则。与此相应,一般认为,普通法在违约责任方面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对过错并未引起严格的重视,因此,一旦违约,无论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旅店业者,浴池业者对其所保管的顾客物品的毁损灭失责任,运输业者对其承运的物品的毁损灭失责任,金钱债务的延迟责任,等等。其理论主要根据德国法的“主观不能理论

4、”和法国法的“提供因果合同”理论。然而,英美法在采纳严格而责任的同时,也没有完全否定过错因素在确定合同责任方面的意义。如常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重要因素;在延迟履行责任中,把过错责任作为归责事由;确立了所谓“合同落空”的理论等。我国以前的合同立法继承了前苏联的立法例,对违约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起草我国《合同法》时,关于违约责任应采何种归责原则,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辅,并对过错责任采取推定过错的做法。也有学者认为,在此种规则体系的同时,应以严格责任

5、的提法取代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含义如下:(1)此种责任的承担不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不应当因主观过错轻微而免除责任。(2)非违约方主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至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应有违约方自己举证证明。严格责任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

6、责任其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问题,而只是并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而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有违约方反正证明。在我国商法中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行为人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多数学者的观点,严格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在侵权法领域,乃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而在其他商事领域,则是基于经济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考量。在商事交往中,商人所关心的是风险的负担而不是过错的有无;所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对过错的惩罚;所需要的是交易的安全、便捷及纠纷的迅速处

7、理而不是绝对的公平。然而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突出。为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商事交易条件严格法定便构成了商法规范营利原则之下的又一归责。商事交易条件的严格法定就是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定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严格责任主义即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如各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有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8、,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设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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