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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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念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一节合同保全概念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二、特点一、合同保全的概念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二、合同保全的特点: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五、代位

2、权的行使的效力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特点: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

3、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总之,代位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项权利。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如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11条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代位权诉讼中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对此,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四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含义包括如下两点:第一,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等。(二)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本书认为

5、,将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是必要的,但最终应由债务人承担费用。五、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

6、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

7、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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