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建设违法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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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城市建设违法管理探析  摘要: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分析了城市违法建设的成因,提出了预防城市违法建设的管理措施。关键词:城市建设;违法;管理Abstract:Theauthorcombinespracticalworkexperience,analysisofthecausesoftheillegalconstructionofthecity,raisedthepreventionofurbantheillegalconstructionmanagementmeasures.Keywords:Citybuilding;illegal;management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2、: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违法建设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预防控制对策的多样性和系统性。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把握违法建设的发生规律,才能卓有成效地加以防范和查处。归结为一点,加强惩处、注重引导、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应该是遏制乃至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建设发生的有效途径。1城市违法建设的成因违法建设从法律上定义,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看,它是一种物质实体,在其背后却隐藏着非常复杂的经济、社会、行政和法制根源。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3、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较《城市规划法》而言,《城乡规划法》对于行政许可与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谓浓墨重彩。《行政许可法的》衔接力度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对规划许可法定条件、许可时限的规定不明确。“法定条件”是日常城乡规划许可的依据及规划管理的核心。《城乡规划法》对核发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法定条件”的具体条文内容规定较为模糊,不如其他法律相应立法条款详尽严谨。如《建筑法》第八条针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城乡规划法》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欠缺,且对行政许可

4、的时限未作规定。其二,对公示、听证等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疏。《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实施中需要听证的情况做了规定,但《城乡规划法》对规划公示和听取意见,应采取什么形式、哪种情形下需举行听证会及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不明确。第二,与相关法律之间衔接不到位。《建筑法》第八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是申领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内容没有相应反映。8第三,行政许可制度设计过于刚性,可操作性欠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先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出

5、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的规定过于刚性,实际操作中会有难度。控规未覆盖的地区如何执行该规定?。按照现行城市规划法,分区规划是非法定规划,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而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也不能作为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而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但实际性况是,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当漫长,可能两三年的时间都未必能够完成,这样可能会出现用地项目非常紧急,却无法进行行政许可的情形。1.28经济利益驱动人性具有自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等市场主体同样具有趋利性,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高的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和物质的空间聚集体,城市既是经济最为活跃的场所,又是土地

6、最为稀缺的地区。稀缺的资源和高额的回报像两个车轮推动着房地产开发商展开激烈竟争,企图以最低的成本抢占城市土地,尽可能加大开发强度,获得最大的收益。而政府的目标是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的均衡发展。为此,必须对各类建设活动实行建筑密度、环境容量、配套设施和形体景观上的规划控制,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正是在这种控制与开发的矛盾运动中,违法建设应运而生。而且,越是区位条件优越的地区,违法建设更容易滋生。1.3规划政策简单一方面,规划编制的深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给规划实施留下太多的想象空间,致使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做规划和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对规划管理的政

7、策研究不够,控制过于死板,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理想化倾向,偏重于规定城市某一区域的未来状态,而忽视了生活在这一区域的居民的现实需求。居民想改善生存条件,因受到规划的严格控制而得不到批准。如果规划控制时间很长,有可能居民一生都无希望。这种只堵无疏的政策由于不实事求是,给规划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压力。规划控制区的居民想建房、要建房的籍求得不到正常的解决,便只有寻求非正常的渠道,违法建设被迫而生。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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