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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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者简介:郑云霞(1992.04-),女,汉族,籍贯:河南,现就读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向。摘要:无权处分问题因其复杂性而被称为“民法学上的精灵"EUo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用债权主义的变动模式,基于此,“有效说”更为合理。本文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此进行简要分析。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善意取得一、无权处分合同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我国民法学界采取的是无权处分

2、的广义说,无权处分是一种法律上的处分,既包括有形财产如动产、不动产等的处分,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等权利的设定。在构成要件方面,王利明教授认为,一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二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2]行为人无论是对他人有形财产的处分,还是在他人财产上设立抵押权、质权等,都是在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或超出其授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多种权能,处分是其重要的权能之一,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会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犯。行为人对他人财产进行无权处分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

3、真正权利人的名义,在此区别于无权代理。旦即使权利人对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进行了追认,依照法律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归于有效,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主体也不会变更。因为合同是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无权处分行为人与相对人当然成为合同的双方主体,在此种情况下,向相对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仍是无权处分人而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这一点毋庸置疑。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其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人对合同的标的没有处分权。这是无权处分的前提条件。(2)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3)合同除欠缺处分权外,符合其他生效要件。二、我国现行法律权的人处

4、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归于效力待定,即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其反面推论是,无权处分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3]《合同法》做出如此规定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但主要集中于以下儿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因无处分权而与相对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会对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法律为保护其利益,在其不追认无权处分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直接阻隔了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订立的合

5、同目的的实现,无疑是对真正权利人的有力保护。其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合同的履行结果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合同能实际履行为有效,没有履行或不能履行为无效。如果无权处分在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且行为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的实际履行已成为不能,自然无效。《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FI生效。"即是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最后是对国外立法进行移植、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规定。而且这些国家和地区历

6、来就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借鉴对象,尤其是台湾地区,由于历史文化和语言的相同性,在立法方面更是有较多的借鉴意义的参考价值。因此,1999年我国合同法立法时亦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效。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及改进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弊端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和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而日益显现。如果权利人对合同不予追认、行为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无效,此时,即使买受人为善意,也只能向行为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得到的只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这与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向行为人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规定相

7、差甚大。此种情况下,善意买受人既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还因行为人的无权处分遭受利益的损失,其交易风险大大增加,交易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会降低人们的交易积极性。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最高法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中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多重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的订立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应依据《合同法》第5

8、2条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而此前根据合同的履行去倒推合同效力的做法实属不当。因此,《物权法》第187条与《担保法》第41条做出了不同规定,对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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