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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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民法首次对无权处分作出的规定,按照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我国对物权处分介同的效力认定为效力待定。然而,之后的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日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是我国肯次明确采用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笔者认为,按照该原则,

2、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效力是相互区分的两个问题,当无权处分合同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变动的原因时,其效力仍然应当“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该原因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则还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确定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实施的处分行为。这里我们讨论的无权处分不仅仅指行为人实施了某单方的处分行为,更侧重于指行为人实施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时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3、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民法首次对无权处分作出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通说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可以通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方式得以补证。但是,讨论无权处分合同,最核心的问题是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会导致物权发生变动以及物权如何变动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典型的物权法上的问题,应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则来确定。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却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问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仅从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违

4、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该条中的“合同",既包括合同本身,也包括了合同所发生的效果,即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变动的效果。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把两个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笔者甚感不妥。-、《合同法》第51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一)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整个立法体制格格不入首先,与我国现行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对物权的变动倾向于采取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不符。目前世界各国针对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立

5、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指在物权变动中,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无需其他要件。这种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理论,在法律上均认为是一个法律行为,除非有特别的情形,E发生债权成立于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如《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者,无效。如果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时,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可以是出卖人向原物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基于权利瑕疵担保义

6、务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只是在相对人为善意时,赋予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损害赔偿的性质相*1于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无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上,他认为买卖合同的物权交易中,同时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后者的效力不受前者的影响。这首先意味着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其次意味这物权行为在效力上与债权行为隔绝。这一

7、思想极大的影响了其后的民法学者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这种模式下,法律行为也被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两者的效力互相不受影响。也就是说,虽然处分行为的生效是以具备处分权为核心要件,但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债权合同(负担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影响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效力。因此,如果依据物权行为理论来解释《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所谓效力待定,并不是指债权行为(合体)的效力未定,而是指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效力待定。所以,依据这样的解释,无权处分人与行对

8、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以奥地利和瑞士为代表一些国家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所谓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同外,还要求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具体而言,一方面,基于法律行为转移物权需首先达成合意;另一方面,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来完成物权的变动。在这种模式下,物权变动仅有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之意思表示(即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仍须履行登记或者交付之法定形式,但不需为有物权变动之合意。以上三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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