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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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浅谈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是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合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效力待定,当然有的学者们对此规定做出不同的评价,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反对的学者们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摘要】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是理论探讨和实践中无法回避的合同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效力待定,当然有的学者们对此规定做出不同的评价,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反对的学者们倾向于“有效说”的选择,认为这样有利于交易的便捷以及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201X年7

2、月实施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然而认真分析与比较,其是对《合同法》51条规定的推翻,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又不及法律的法理使其束缚其中。该司法解释的存在合理性与不足之处在哪里?笔者从无权处分的基础理论入手逐步进行分析。【关键词】无权处分;有效说;理性分析一、无权处分的基本概念何为处分?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处分”的概念进行了大致分类,分为最广义的处分、广义的处分和狭义的处分。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及法律上的处分,即改造与毁损标的物、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和直接使标的物权利

3、发生变化的法律行为;狭义的处分仅指处分行为,即发生所有权移转需要物权合意及公示公信方法的登记与交付。何为无权处分?典型的无权处分是出卖他人之物,出卖人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并且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标的物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标的物。通说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将物权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中,对无权处分的讨论是在债权合同领域进行的,加之,我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条文即是《合同法》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该法律条文均指债权合同的效力,因此无权处分的界定在我国是指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其后探讨无权处分的效力是指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如何。二、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

4、学说与冲突规定(一)学说之争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探讨主要概括为三种不同的学说。结合立法与实践予以考量。1.少数学者支持“无效说”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无处分权人随意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出于对所有人的保护应当将无权处分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法进行实际履行,结果造成根本违约,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涉及的问题是无权处分与履行不能的问题。德国的法律区分履行不能为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观不能,规定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无效,但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有效。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相同。王泽鉴先生对此做出有相关的阐释与论述,他认为给付债务人本身原因而不能者为主观之不能,

5、此外之不能,则概为客观不能。出卖他人之物,该物为权利人所有,因债务人本身恶意或者误认而转移与他人,属于主观不能,因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效力待定说”出台的《合同法》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一项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该生效要件就是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此时的合同才有效。“效力待定说”在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一直是学界的通说和实务界通行的做法。该种学说涉及对所有权的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与未来买卖合同。首先,对所有权的保护问题。韩世远先生批评说在立法思想上仍然奉行了“所有权高于一切”,而没有照顾交易安全。其次,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无权处分的合

6、同在欠缺生效要件的情形下,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仅能主张的只有缔约过失责任。这样一来,又陷入了“无效说”的困境。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冲击该学说最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便是期货买卖。如果期货买卖的出卖人没有所有权,事后也没有取得所有权,买卖标的物的所有人不进行追认,这样的期货买卖就被认定为无效,这显然是不符合国际经济交易的惯例。3.“有效说”该种学说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并不受到权利人事后追认的影响。其理论基础建立在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对《合同法》51条的理解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笔者支持这种学说,将其规定为有效合同可以有效的保护第三人这一个不特定的群体

7、,在发生无权处分情形时候可以根据有效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交易时第三人不需要在交易通过各种手段来了解该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二)冲突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发生冲突,前者认为当合同是无权处分的情形时,其是一项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只有当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取得该标的物的处分权,或者合同订立后标的物的权利人追认,此时合同才是有效的。如果合同订立,但是欠缺上述生效要件,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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