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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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摘要:无权处分行为是现今民法学界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无权处分行为涉及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相对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它也与无权代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民事法律制度紧密相连。因此,从厘清无权处分法律关系当事人角色法律定位、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作为最基本原则、区分第三人的善意与恶意等角度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无权处分;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交易安全无权处分行为是当今中国民法学界探讨的一大热点问题,被称之为“民法学上的精灵”和“法律思维的宝藏”。

2、无权处分行为涉及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相对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它也与无权代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民事法律制度紧密相连。因此,统一对无权代理的认识,探究无权代理的效力对于实现多方利益平衡,维护民商事交易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构成要件无权处分行为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实施的所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通过事实行为进行的处分、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进行的处分、通过合同行为处分种类物或未来物、狭义的无权处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合同方式处分属于他人所有

3、的财产或权利。无权处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负担行为,则不论其是否享有处分权,均不构成无权处分。第二,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果以他人名义为处分,则构成代理。以自己之名义或以他人之名义为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在处分行为上之区别所在。第三,行为人无处分权。处分权即处分能力。第四,无权处分人具有处分权的外观。即具有使一般人认为其对该财产享有处分权的表现形式。对于动产来说,应当是无权处分人占有该动产,对不动产来说,应当是无权处分人是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2我国民法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及研究现

4、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款是我国民法中解决无权处分问题的最权威也是最新的条款。自从《合同法》颁布以来,这一条款引起了众多法学家的关注与评论,主要有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三种观点。其中效力待定说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持效力待定说的学者认为: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在确定合同有效与无效之前,合同效力待定。“这里所说的无

5、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法》第132条、第135条以第150条等规定,确定了出卖人对有处分权人的担保义务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若将《合同法》第51条理解为自始无效,则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未能取得处分权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结果势必损及《合同法》上述条款之规范目的,构成体系违反。此外,效力待定说没有区分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认定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并且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一概无效,在法律解释原则上有失均衡。3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一)厘清无权处分法律关系当事人角色法律

6、定位。在此不妨设定以无权处分中最典型的买卖合同为例。甲因出国旅游而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委托乙保管,乙未经甲许可,将该电脑卖给了丙,并实施了交付行为,因此发生无权处分。在设例中,甲是权利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是第三人,他们之间发生一种三角形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无权处分人可谓是“祸首”,整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完全是由他的擅自处分所导致。无权处分人的擅自处分也许并非出于恶意,如将原权利人之物误当成自己之物出卖,但从法律关系上讲,无权处分人的恶意与否并不影响他在法律上的定位。第三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处于交易相对方的地位,根据其是否明知或应知处分人无处分权

7、的事实,分为恶意与善意。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处分人无处分权依然与其为交易行为的,构成法律上之恶意;不知且不应知处分人无权处分而接受的,为善意。法律对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原权利人在无权处分中可以说是受害者,他的受害不仅表现为对自己的物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思进行控制,还有可能引起所有权的丧失或相应的经济损失。(二)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确定无权处分效力的最基本原则。利益平衡的准则应当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公正和秩序目标。在民法上,公正是对权利体现的个人意志的尊重,公正是对作为权利核心的私人之特定利益的确认和保护;秩序应当指的是民事生活自身进程的和平、

8、稳定与安全。尤其是安全,它需要正常行为发生预期之正常结果具有确定性。民事生活中,当事人就利益享有的预期包括两种:一为利益享有的稳定之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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