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权处分行为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

ID:11277563

大小:5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1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_第1页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_第2页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_第3页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_第4页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无权处分行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无权处分行为[论文摘要]:《浅析无权处分行为》这篇论文讨论的是无权处分制度这一在民法上最具争议的问题,论文首先从评析与该条文相关的无权处分行为、合同、处分三概念入手,继而以我国不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立法思想为基础,讨论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无权处分行为涉及权利人和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受让人、受让人和权利人三个法律关系,为了协调好各个法律关系的利益,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并论述该制度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及对无权处分制度的影响。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问题很复杂,该论文主要是以对实际案例的解决为角度做的浅显的讨论。[关键词]:无权处分行为处分合同无效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善意取得[正文]:浅析无权

2、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这个条款是关于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自合同法颁布实行以来,对该条款含义的解释及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在整个法学界一直都颇具争议。笔者从自己的理解角度来分析了该条款中的若干概念。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财产权利不是人人都有权使其发生变动,只有财产所有人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放弃、转让等权利。不具备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就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所有

3、有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的共识。2、合同民法上的合同有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之分。我国的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以排除了本法对物权合同的使用,同时合同法也排除了本法对身份合同的使用。所以从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来看该条所称的“合同”应为而且仅为债权合同。3、处分该词在合同法中虽然多次出现,但我国没有对处分的含义作过立法解释也无任何的司法解释,所以存在的争议也较大。首先,处分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狭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目前在法学界多数学者都同意处分指法律上的处分一说,这包括财产的转让、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买卖、互易等行为。

4、总之,以转移、变更财产权为目的的行为均属于处分行为。但是在对处分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处分”是单纯的债权含意,不以财产交付行为为构成要件,也不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效力。如有关机构在解释合同法第51条时认为: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的追认,使“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得以补正,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权利人及其相对人有权互相请求对方履行债务。”[*1]由此可以概括出:(1)“处分”指的是一种债权即合同权利的合意,与承担转移财产义务的合同为同义。(2)处分行为成立时,债务尚未履行所以在权利人追认之后还有一个双方互相请求履行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处分”是合意加

5、交付的完整的交易行为。将物权的变动作为其中心内容和直接效力。如有学者认为“交付”是转移财产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债权合意与履行转移所有权的行为作为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所以单纯地移转所有权占有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但仅有移转合意而无交付行为一般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所以作为一个完整的处分行为,合意加交付是必备条件。两种观点虽有差异,但分析便不难看出此两种观点都认为合同法上的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其次此两种观点都肯定其中某些处分行为都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因此,处分行为成立之后行为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至于当事人为履行债务而实施的交付行为是否属

6、于处分行为的组成部分,并不影响处分行为的债权效力。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分析完了无权处分制度的相关概念后来看一下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以上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我们可以知道,该条款中的“处分”指的是“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第一,“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可以看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在于权利人,也就是说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如有学者认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应被宣告无

7、效。”[*2]另如学者在解释合同法第51条时指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无效的。”[*3]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理论不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而是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一体把握的,所以第51条不能称之为“行为有效”而应该是“合同有效”。我们所说的无效就是指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而不能说订立的合同有效而仅仅处分的这个行为无效。我国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