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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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16年3月修订)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与进行科研探索;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与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三条

2、 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学业加权平均分(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加权平均分:该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那么,学业加权平均成绩=∑(AiBi)/∑Bi,(i=1,2,3,……,n);如果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之后才能得出,该科的成绩和学分在测评时都记为零;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期内出,则按实际成绩计算;如果有补考科目,以补考前成绩为准。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扣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要将综合测评的

3、成绩和附加分转换成绩点,具体方法如下:绩点=(学业加权平均成绩-扣分-50)/10+附加分/10附加分绩点=附加分/10所有项目加分上限为10分,累加后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同时,构成综合测评成绩的附加分不得超过本人裸绩点的20%,超过20%的以20%计(举例:某学生裸绩点为5.0,则该生附加分的上限是5.0*20%=1,即10分;某学生裸绩点为3.0,则该生附加分的上限为3.0*20%=0.6,即加分不得超过6分。)学业成绩计算时限为从本学年第一学期至第三学期除公选外的所有科目成绩;对于派出交换生的成绩认定,按照《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八条,结合学院教务执行。第四条

4、综合测评评选程序为如下:1、参评者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能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进行加分,逾期不受理。班级评定小组组成参照第七条。2、班级评定小组根据本学年的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对每位参评者的加分、减分项目进行审核,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并公示每位参评者评分具体项目、分值,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成员组成参照第六条。3、班级评定小组根据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和公示无异议后的附加分、扣分等将全班同学的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序,同时根据每年奖学金的分配名额确定获奖者初评名单,并将获奖名单在班内公示不少于三

5、天后,上报学院。学院汇总、公示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序,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奖学金等级原则上按综合测评名次评定。优秀奖学金具体分配名额方法:1、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单项奖励金的评选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执行。2、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0%,获单项奖励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

6、总人数的3%。其中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班参评总人数的5%,获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总人数的10%,获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总数的15%。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3、每年具体分配名额以当年各班人数作参考,具体名额将以当年学院网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纪守法,评选年度未收到任何纪律处分;3、学习成绩优良,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4、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5、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

7、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6、积极参加公益活动;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教务系统上所有科目(必修课、专选课和公选课)在参评年度存在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  2、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3、一年级新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4、在本学年度在规定时间内无公益时者;5、若有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之后才能得出的(若交换期间修的课程以及缓考出成绩的课程无法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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