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自认效力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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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自认效力的认定  刘国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胜苑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员,住胜利油田西一区8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200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陈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4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勘探路。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14日,受害

2、人王波在被告的九盖线037号杆11万伏高压线路下钓鱼时,不慎使鱼杆触及高压放电范围,被电击伤(被告未在该地点设置警示标志)。事发后,被害人王波被送往某中心医院抢救,因吸入性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于2002年9月16日死亡。受害人王波在抢救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15006元、交通费180元,处理丧葬事宜花费3000余元,原告只要求被告按有关标准赔偿丧葬费800元。  另查明,受害人王波有一子王某,其母亲王某某有两名抚养人。山东省200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977元,东营市2002年度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24

3、0元。  原告诉称,被告的的九盖线037号杆11万伏高压线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受害人王波在九盖线037号杆下的池塘中钓鱼时,遭电击死亡,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44614元。  被告辩称,上诉人的九盖线037号杆11万伏高压线路符合有关规定,王波伤亡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后果应自负,王波的死亡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受害人王波在钓鱼时被架设在该地点的高压线灼伤导致死亡,被告作为

4、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在可能发生触电事故的水塘边未设置警示标志,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高压线的对地距离符合有关规定,其过错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一,故被告应对受害人王波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受害人王波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人在高压线杆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在高压线杆下钓鱼的行为使危险性更加扩大,由于其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对此事故的

5、发生亦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合法有据,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受害人自己具有过错为由所作的抗辩,予以采信;但以被告不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所作的抗辩,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害人死亡后,原告因该事故引起可列入赔偿范围的项目和金额有:医疗费15006元、生活补助费18元、丧葬费800元、交通费180元、死亡补偿费199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只主

6、张29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电力总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王某、王某某死亡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2015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179元,原告负担988元,被告负担5191元。  电力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上诉人的九盖线037号杆11万伏高压线路符合有关规定,且设有警示标志,上诉人不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导致王波伤亡的原因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后果应自负,王波

7、的死亡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陈某、王某、王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当事人除对发生事故的上诉人的九盖线037号杆11万伏高压线路是否设有警示标志有异议外,对原审查明的其它事实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问题有异议:上诉人对于王波的死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当事人针对以上有异议问题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主张上诉人的九盖线037号杆11万伏高压线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也未设警示标志,上诉人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

8、本案系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王波是在上诉人的九盖线037号杆11万伏高压线路下遭受损害事实、被上诉人主张的因王波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均无异议。上诉人认为对于王波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免责情形,对于发生事故的上诉人九盖线037号杆11万伏高压线杆,被上诉人在原审认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也未设警示标志,二审中,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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