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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大中小】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
2、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
3、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 例: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不含税价110万元。 (1)甲公司发出商品时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80 贷:库存商品80(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7
4、 贷:其他应付款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3)在回购期间内甲公司按期计提利息:(110-100)/5=2 借:财务费用2 贷:其他应付款2 (4)甲公司在9月30日回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80 贷:发出商品80 借:其他应付款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银行存款128.7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法上首先认为企业是正常销售商品,且满足了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按
5、售价确认收入,然后回购商品时确认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如确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会计与税法在对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有一个先后顺序原则。 1.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满足了税法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各项条件,那么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就有了明显的差异。 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差异分析如下:首先税收上认为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是正常销售商品,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针对上述甲公司的该项业务在20
6、11年5月31日之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调增2010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调减商品成本80万元。企业在回购期间内计提的5个月的利息费用,税收上也不予承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0年度此项业务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同时甲公司在2010年9月30日回购商品时,税收上也作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该项商品的计税基础为11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此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该公司将此项商品卖出时自动消除,卖出商品时税收承认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为110万元,与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有30万元的差异。 企业填报2010年
7、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且附表一《收入明细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费的基数。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19行第3列其他填报100万元,在40行第4列其他填报80万元,在40行第3列填10万元,共调增所得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商品销售所得,10万元是计提利息费用纳税调整所得。 2.假设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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