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行人罪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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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危险驾驶行人罪探究  【摘要】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安全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故越来越多,是否把危险驾驶入刑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把危险驾驶定为犯罪,其中就包括醉驾和极速飙车等。本次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行、执法过程中有一些不足,在今后的立法修正和执法过程中,应该多多完善,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键词】危险驾驶入刑社会危害【中图分类号】F407,4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2-0448-01一、危险驾驶入罪的依据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飙

2、车和醉驾等事故频发,时刻危害着老百姓的人生安全,伤害巨大。人们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很仇恨。通过对各类交通事故的统计研究发现很大一部分交通事故是由于危险驾驶造成的,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司法解释中对只有造成伤害事实的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这种认定已经完全不能满足震慑危险驾驶者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5随着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慑危险驾驶者,危险驾驶罪将正式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确定下来。就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表述:“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并造成事实的,

3、原来由民事处罚现调整更正为违法行为,建议定性为犯罪。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醉驾、飙车等多样的危害行为。是社会的需求,推动了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的动力。二、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理论价值法律之中刑法最严。刑法以保护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到侵犯威胁为目的。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犯罪分子也进行一定的人权保障”。“特殊预防是刑罚的作用:预防犯罪分子二次犯罪、重复犯罪,一般预防是:即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在危险驾驶人罪以前危险驾驶的处罚标准只能参照行政法规来执行,行政

4、法规的处罚力度往往不够,很多时候罚钱了事。这样就造成了很多危险驾驶事故的导火索,是危险驾驶事故的诟病。我们以一个中立者来看待这些问题,暂扣、吊销驾驶证件或行政罚款相对于采用自由刑进行处罚的刑罚来讲的处罚力度是不够的。他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不严重,没有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那么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够了。5对犯罪人的功能是刑罚最基本的功能,目的包括惩罚和改造,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剥夺其某一部分权利。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改造其才是最终目的,通过教育让他思想观念有所改变,认识到自己某些行为的错误性,从思想上教化犯罪分子使之不再犯罪。刑

5、罚所具有的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人的身上,刑罚功能的另外一面在于对社会的功能:通过对广大民众进行普法教育,让广大民众懂法、守法、了解违法的后果。刑罚严厉的特性,这样很多老百姓在普法教育后对犯罪有和更进一步了解。这样就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对受害人的安抚功能是刑罚的另外一个功能,刑罚权是国家替代被害人惩罚犯罪人的一种手段。他可以平息民愤、可以平息被害人的报复晴感。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存在的问题(一)他的行为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

6、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他只规定了危险驾驶只有飙车和醉驾两种行为,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5危险驾驶只有单一的飙车和醉驾,不包含与之破坏程度相当的其他行为,所以面对瞬息万变的事故他的适用性不全面。由于司法解释必须用法条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修正案的明文规定甚至也完全排除了以法律解释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这就使得我们深思和考虑。比如吸毒后驾驶也能构成重大危害,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险驾驶同样应该把它纳入其范畴。(二)逐步完善和细化危险驾

7、驶罪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这在修正案(八)增加的条款里有表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虽然晴节恶劣与后果严重在字面上很容易区别,但是怎样定义和恶劣程度没有诠释,“犯罪情节”与“犯罪后果”虽有区别,但是这两个概念很难分别对待,他们有着必然的联系,用法律的语言区分有一定的难度。对犯罪分子多犯何罪,犯罪程度,破坏程度,社会影响,必须用明确的法条表示,不的含糊,应避免其不全面。情节和后果必然会得到两种不同的处罚。‘情节恶劣”他是危险驾驶人罪的一个参考,即使他不一定造成不良结果,但必须也有一把法律的标尺来衡量它,如果不明确

8、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社会影响会比较恶劣。(三)应该增加危险驾驶入罪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罚金往往受到犯罪人经济条件的制约,因而,执行能否到位、能否完全起到惩罚震慑作用存在疑问。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刑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但是是否能有效杜绝飙车和酒驾,仍值得我们怀疑。主刑规定的拘役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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