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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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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比较 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国内发展较晚,但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主流模式,表明这一模式可能存在相对于其他模式的比较优势。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有限合伙制模式和公司制、信托制、中外合作制等其他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试图发现和阐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比较优势,并澄清了一些常见的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模糊认识。 一、定义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对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通过所投资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上市、被收购兼并或者回购股份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的投资方式。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涵盖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
2、PO)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向少数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或者富有的家庭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也有个别的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募集资金的,例如在纽交所上市的黑石集团。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治理结构,以及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关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运行效率和投资者权益的税收待遇、行政
3、监管、商业习惯等各类要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对其运行效率和投资效率有深刻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其基金组织模式不断优化的过程。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规律和习惯的基金组织模式能改善和提高投资效率,刺激和促进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活动的发展,资金和资本也总是倾向于流入那些组织模式更优、效率更高的基金。 二、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外资准入和外汇核准制度,还存在一类以中外合作制基金为代表的,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形式存在的基
4、金。 1.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公司制基金中,投资人为股东,管理人为董事、经理或者与公司制基金订立投资管理协议、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2.有限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
5、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3.信托制基金 信托制基金是指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设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在信托制基金中,投资人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不参与基金管理;信托公司为基金的法定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的各项权利及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干预。信托公司通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并不能取代信托公司的管理职能。 4.中外合作制基金 中外合作制基金是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1]共同设立,并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审批、科技部同意,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外合作制基金一般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由必备投资者和非必备投资者组成。必备投资者应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并符合管理的创业投资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等资质要求,一般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非必备投资者一般不参与基金管理,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必备投资者和非必备投资者之间通过创投企业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创投企业合同类似于
7、合伙协议,双方通常通过创投企业合同建立类似于有限合伙的治理结构。在本文“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比较”一节中有关有限合伙制基金治理结构的阐述一般也适用于中外合作制基金。 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设立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所定义的以中外合作制基金为代表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无需按传统的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有关部门[2]意见后直接核准设立,因此本文直接将其归入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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