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犯罪性质和其未完成形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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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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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室盗窃犯罪性质和其未完成形态探究  《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入室盗窃”列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形态之一,摆脱了“数额较大”及“多次盗窃”的金额和次数的限制。在具体实践中,不同形态的入室盗窃案件因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已不予以处罚或者以“非法侵入住宅”而定罪量刑。这显然与其社会危险性不相符合。如今,它已成为一项单独的盗窃形态,其犯罪性质及是否存在特殊犯罪形态等问题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一、入室盗窃犯罪的性质(一)入室盗窃系行为犯大陆法系中,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基本类型。前者以行为存在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的可能性为处罚原因,后者则是因为行为对法

2、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结果。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通常在我国有以下三类观点:1、成立说,即以犯罪的成立是否需要结果要素的出现为标准。如: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犯即举动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单纯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而无须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1]82、既遂说,即以犯罪构成既遂是否需要结果要素的出现为标准。如马克昌主编的《犯罪通论》中认为,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的条件的犯罪。[2]3、间隔说,即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如,李海东在《刑法原理入门》中提出,行为犯是指“构成要件

3、的具备与行为的终了同时发生,分离与行为的结果不单独出现的构成要件,如伪证、诬告等,他们的成立并不需要误判或者误捕的结果,其可罚性也不可以后者为条件。结果犯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发生的损害或危害结果相分离。”[3]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4]虽然盗窃罪在此前一直被苛求“数额较大”,而被列为结果犯,而入室盗窃犯罪则是以犯罪嫌疑人实施入室盗窃之行为作为既

4、遂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实际窃得一定数额财物,因此,入室盗窃犯罪属于行为犯范畴。(二)入室盗窃系过程犯基于既遂模式的立法标准,行为犯还可以分为举动犯和过程犯两种基本类型。1、举动犯。8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把行为犯又称为举动犯,但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举动犯系行为犯的一种基本类型,也称其为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的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犯罪。[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举动犯大致分为三种:(1)预备性质犯罪,如分裂国家罪中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类行为实际上是预备性质的行为,为实施分裂国家、

5、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创造便利条件,但由于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便将预备性质行为提升了犯罪。(2)煽动性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中对不特定人或多是人实施的,使其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其已经产生的饭列国家的犯罪决意行为,包括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这类行为针对多人实施,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法律将其规定为举动犯,一旦着手实施就达到既遂标准。(3)持有性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只要行为人形成了对物的占有和控制,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考虑时间延续的长短。2、过程犯。8与举动犯相比,过程犯从着手实施到完成由一个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行为

6、人在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后,还必须将行为进行一段时间,只有当行为达到特定危害程度时,才标志着该行为既遂状态的完成。过程犯的构成行为不同于举动犯,不存在一旦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的可能性,而是依赖于行为的充分实施,在实施完毕和达到犯罪既遂之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二者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从行为结构上看,过程犯可分为两中情况:(1)单一行为反复或有过程的过程犯,其实施次数和阶段符合刑法规定便认定是充分实施。如资敌罪、脱逃罪、嫖宿幼女罪,其危害行为的完成有一定的过程。如叛逃者被及时抓获,就是未遂状态。(2)两个以上行为复合的过程犯,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

7、罪等。这类犯罪一般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只有手段、目的两行为均已实施,才能认定为充分实施。如只实施了聚众行为而没有目的行为,则不能认定犯罪既遂。3、入室盗窃应属过程犯由入室盗窃的表述来看,该犯罪由两个行为复合而成,即“入室”和“盗窃”。“入室”是其手段行为,“盗窃”是其目的行为。而入室盗窃行为本身也具有复杂性,它是通过破坏门窗、偷配钥匙等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后,进一步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直至获得财物。8入室盗窃犯罪中行为的充分实施不同于行为的实施完毕。所谓充分实施,指过程犯之行为已经实施到了足以认定其既遂的状态;行为的实施完毕,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

8、达到完全结束的程度,无需再实施下去。入室盗窃的目的是获取财物,其实施完毕的标志就是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也可说被害人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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