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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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复习提要了解: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相对于既遂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1.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例如犯意形成之后又打消犯意,犯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表现等,都不是故意犯罪形态。2.同一犯罪行为,只有一种

2、犯罪形态。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即一个故意犯罪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例:甲为杀人实施了预备行为,之后实施了实行行为,经过剧烈搏斗,最终杀死了被害人。不能认为甲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进而认为既遂吸收未遂和预备,只能认为属于犯罪既遂。3.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危害结果,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故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所以不存在间接故意1的犯罪

3、预备,但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4.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区分,坚持如下判断思路: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并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

4、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最后,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未遂。无论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一节犯罪预备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之中不存在故意犯罪形态。司法考试三大本辅导用书坚持了这种观点。但命题老师们坚持认为尽

5、管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犯罪预备,但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1[相关法条]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知识要点]一、成立条件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2.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3.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自己预备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预备罪”)。4.为了实行犯

6、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只表明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1.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2.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完成或者虽

7、已完成但未能着手实行行为(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例: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乙的行为未能着手的原因是其意志以内的原因,所以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二、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存在处罚的例外,即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比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应当是

8、在违法性、有责性上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出现的既遂犯相同或者相似的既遂犯,而非任何观念意义上的既遂犯。22.为实行加重犯而进行的犯罪预备的处罚:(1)如果只是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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