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ID:5922403

大小:3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28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_第1页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_第2页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_第3页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_第4页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3年9月1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核定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

2、末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台、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统设施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节能环保、服务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县(市)、长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财政补贴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

3、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第七条—6—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费、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资金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第八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运营的有序竞争。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城市公共交通承载力

4、以及各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模。第十一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和改造项目,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竣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交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除外)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

5、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使用方式、收益方式和使用期限。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

6、用导向车道。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损坏、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章经营权管理第十九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情况作出决定。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具体期限由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

7、运营权;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取得经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公共交通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线路、站点设置的意见,对线网布局状况进行评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