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中的权能是否可以分别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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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中的权能是否可以分别转让?引出:在实践中,股东有时仅将自己所持股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如分红权、表决权)转让给他人。权能可否分别转让?要进行具体分析。就分红权而言,股东可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分红权让渡给他人。例如,股东可与他人达成协议,将自己的全部分红或分红中的特定比例转让(包括赠与)给其他股东或股东外的第三人。分红权具有双层涵义:一是抽象股东资格中的特定权能,即抽象的期待权;二是经由股东会分红决议而转化为债权的民事权利。虽然从理论上说,股东有权处分双层涵义上的分红权,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红权仅限于债权化的民事权利。就表决权而言,股东也可将自己在特定期

2、间内的表决权让渡或处置给他人(包括设定表决权信托)。根据新《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虽然持股比例高、但表决比例低,或当事人虽贵为股东、但不享有表决权的现象均属正常。当然,表决权的买方(包括受托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应依法行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使的表决权不得逾越有权处分股东的表决权范围。(现在对于表决权争议之处在于表决权内部转让尚可接受,那么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值得商榷。)实践中,有些控制股东将其出资取得的部分股权赠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高管或技术骨干,同时明确此种股权的受赠人只能行使分红权,但不得享有表决

3、权、转让权,此类股权亦不得继承。此种做法中的赠与财产与其说是股东资格或股权,不如说是股权中的分红权;至于股权中的其他权能仍然操诸赠与人之手。这一做法应属有效。至于此种做法应载明于公司章程,抑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协议,均无不可。并非所有股东权利皆可自由让渡。股东依新《公司法》第35条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即其适例。该股东权利的行使以股东资格存在为前提,倘若第三人不存在股东资格,则其是否有权优先认缴出资有赖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也不得脱离股东资格而转让。因为,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亦以股东资格之存在为前提。第三人既缺乏股东资格,自然无权提

4、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外,禁止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单独转让有助于预防不肖之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或他人“敲竹杠”。鉴于股东权能如此复杂,我们先来看看学术上对股权权能的节介分一、股权权能的介分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和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二、股权是否能分别转让的三种学说1、否定说。持该观点的人士中,有的以股东地位说的股权概念为基础,认为股权的权能不能独立于股东而

5、存在;有的以实践操作情况为证,认为股东权利的部分转让将导致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离,增加股东滥用共益权,损害公司效率,导致公司因对象不确定而难以履行义务。2、部分否定说。持该观点的人多依据社员权说的股权概念,认为股东以社员的资格所拥有的自益权(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等是私权,可以自由转让,而股东的共益权(如表决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而赋予的一种公共权利,是类似于国家参政权的专属权,不可转让。3、肯定说。持该观点的人除支持部分否定说外,同时认为股权是股份公司社员的地位,应允许共益权转让或继承。也有学者从契约自由

6、和实证的角度持肯定说。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三、股权分别转让受到哪些限制 股权部分权能的转让毕竟不同于股权的整体转让,它要受到一系列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手续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一)受让主体限制。股东部分权能的转让必须考虑到该权能是否能与股东资格完全分离,由第三人而非股东行使该项权能的权利是否对股东的共益权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有所损害。例如,对于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由谁行使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没有什么影响,但关

7、于公司表决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公司的人合性没有影响,如果转让给股东外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可能会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并可能出现股东会决议的签署人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从而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对决议的否认,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故不同权能的转让,对受让方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原则上与他人无关的自益权部分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可以转让给任何人;与股东有关的自益权如新股认购权因可能涉及新股东的产生,应限制为转让给其他股东同意的人;与股东和公司利益相关的共益权,如表决权,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信托公司或公司高管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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