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部分权能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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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部分权能的转让法律來源于牛活,却经常滞后于牛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2006年1月1口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出台了两个相关司法解释,但现实中仍会出现一些在法律制定Z时未及考虑的问题。譬如如下两个案例中的情况:案例一(来源于笔者从业实践):某公司有两个股东A和B,为了让员工更加敬业,公司的两个股东和公司共同与员工签署了一份“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当员工业绩、资历达到一定条件时,有权以低价购买或者无偿获赠的形式取得A股东一淀百分比的利润分配权,B股东和公司均表示同意这种做法并愿意配合执行,同时详细约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案

2、例二(来源于杭州张新军律师的网络博客):甲企业是一家冇限公司的股东。2005年3刀,在该冇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确定2004年度盈利分配前,甲企业就将其所享有的2004年度盈利分配请求权转让给乙金业。有限公司不同意,双方相持不下,由此成讼。上述两个案例反映的就是股东转让股权部分权能的现象。股权通常是整体性转让的,但实践中却常冇转让股权部分权能的情况,目而法律対此尚无明确规定,也无政策和习惯供参考。因此,有必要在对此行为进行深入调研后,制定相应的规则加以引导和规范。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为股份凭证体现股东权利,很难出现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的情形,故木文仅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屮的股

3、权部分权能转让问题。一、关于目前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的观点评述关于股权部分权能是否可以转让的研究,理论成果还不多,但观点很丰富,具体包括:1、否定说。持该观点的人丄中,有的以股东地位说的股权概念为基础,认为股权的权能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有的以实践操作悄况为证,认为股东权利的部分转让将导致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离,增加股东滥用共益权,损害公司效率,导致公司因对象不确定而难以履行义务。2、部分否定说。持该观点的人多依据社员权说的股权概念,认为股东以社员的资格所拥有的白益权(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等是私权,可以口由转让,而股东的共益权(

4、如表决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而赋予的一种公共权利,是类似于国家参政权的专屈权,不可转让。3、肯定说。持该观点的人除支持部分否定说外,同时认为股权是股份公司社员的地位,应允许共益权转让或继承。也有学者从契约自市和实证的角度持肯定说。笔者同意部分否定说,即股权的权能小,有的可以转止,有的不能转计,但依据不是股权的概念,而是该权能木身的特征。关于股权的概念众说纷纭,包括所冇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独立权利说等。但是所有这些学说对于股权权能范围的理解都是一样的,不外乎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表决权、知情权、股东

5、代表诉讼权、对公司的质询权等。关于股权的部分权能是否可以转让,不应当囿于股权的概念,而应该关注该权能木身的特征,如果该权能具有与股东资格的人身依附性,则不宜部分转让,如知情权、质询权、股东代表诉权;如果该权能可以与股东资格分离,不具人身依附性,则可以部分转让,如关于财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关于公司管理的表决权。二、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股权部分权能的转让在法理层面、法律层血和实践层面都是可行的。(一)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的法理依据第一,民事权能与民事权利是可以分离的,部分股权权能与股东身份也不存在依附性。民事权能是民事权利的作用,也是实现民事权益

6、的手段。权利和权能是可分的,并且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内容的复杂化,权能分离的形式也越来越多。股权属于民事权利毋庸置疑,虽然其是冇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但股东基于股权对公司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权利行使类似于所有权,而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行使乂类似于债权。物权中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部可单独转让,债权也可部分让与,知识产权也有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股权是拥有众多权能的一项权利,这些权能屮很多是可以脱离特定股东的身份单独行使的,从理论上,找不到限制该权能分离和转止的合理理由。第二,股权部分权能转让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体现。意思自治和

7、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股东愿意将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也愿意接受,双方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他人无从干涉。双方就此问题订立合同,只要内容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屮的强制性规定,不与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等原则冲突,合同的效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如本文前述的两个案例屮,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亨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均无影响,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需求应当得到尊重,不应强加干涉,确认其无效。第三,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符合民法的价值取向。民法的价值追求Z—就是效益,效益价值指以冇利于捉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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